本报讯(记者 王琪鹏)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日前印发通知,促进本市残疾孤儿回归家庭。通知明确,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被收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仍在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其尽早回归家庭环境,减轻收养家庭抚养负担,北京市综合各单位意见,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坚持“可送尽送、应送早送”,将残疾孤儿信息上传至北京市儿童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通知明确,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可按照本市孤儿保障标准通过“民政一卡通”发放生活费。通知还明确,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专科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通知要求,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为被收养人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各区相关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后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仍可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
通知要求,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教育资助政策范围,就近安排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通知要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对被收养残疾孤儿进行定期探访。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