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
转自:河北日报
我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为民营企业“撑腰”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禁止违法扩大审批范围、违法变更或者增设审批条件、无故拖延审批等行为;不得在招投标环节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门槛
本报讯(记者霍相博)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聚焦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条例围绕公平竞争、融资促进、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为破除市场壁垒、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李丹说。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制度,条例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禁止违法扩大审批范围、违法变更或者增设审批条件、无故拖延审批等行为,坚决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为保证招投标等活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条例要求依法必招项目等实行“双盲”评审,不得在招投标环节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和成交条件。
融资难、融资贵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条例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授信、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贷款展期续期条件应当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保持一致,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
如何帮助民营企业融入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并提升自身竞争力,是此次立法关注的重点。在吸纳相关建议的基础上,条例特别设立了产业引导一章,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创业。建立健全特色产业集群服务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产品联合开发、资源匹配共享的产业集群。
为民营企业“撑腰”,离不开有力有效的服务保障。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诉求;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建立健全轻微免罚机制,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