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开端,既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工作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工家庭、城市新移民家庭、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家庭、单亲家庭增多,传统家庭教育方式和理念不能满足多元化家庭结构的个性化需求。此外,加之社会生活节奏快、学习竞争内卷大、中小学心理课程缺位等原因,对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的建设迫在眉睫,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立德树人”是主线任务
条例积极回应家庭教育领域问题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政府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基于以上考虑,条例草案起草时,结合了“贯穿立德树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注重法律法规的统一衔接”等重要原则,拟定了共八章47条内容。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立德树人”是条例草案的主线。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人格培养,无论是实施家庭教育还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都应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确保家庭教育的正确方向。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作出了积极回应。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更多地停留在呼吁、倡导上等。
目前,我国多部现行法律和四川部分法规都包含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内容,但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实施家庭教育、有关方面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等并无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力图做到与上述法律法规,特别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有效衔接,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规范;对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本条例草案只作衔接性规定。
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细致规定父母如何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家庭责任”章节,条例草案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了要求。
查阅该章节,记者发现了诸多“亮眼”的内容。如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培养家国情怀、培养社会公德与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成才观、鼓励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活动、培养未成年人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适时开展生命安全教育、推进性别平等教育等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第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教唆、引诱、纵容未成年人参与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安排未成年人结婚、生育。
社会协同+学校指导
条例同时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在“社会协同”章节,条例草案强调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与配合。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弥补政府和家庭在资源、专业等方面的不足,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家庭教育支持网络。
条例草案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均应加入进来,共同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鼓励相关单位立足实际建立家庭建设激励机制与奖励制度。
在“学校指导”章节,条例草案针对家长学校建设、常态化指导活动开展、家访制度落实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推动学校通过家长会、个性化指导等形式传递科学教育理念,同时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衔接。
如学校每学期应至少组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积极宣传科学教育理念、重大教育政策和家庭教育知识,介绍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回应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将生涯教育纳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缓解教育焦虑,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同。
监护人不履职怎么办?
公安机关出面对其予以训诫
除上述内容外,条例草案还设了“政府推动”“特别促进”“法律责任”等章节。对困境、留守、流动未成年人等人群的教育作出了规定。
若遇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怎么办?条例草案指出,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强制接受有针对性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并接受跟踪回访。
此外,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在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获悉,条例草案在此次审议之后,起草组还将就其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为后续审议做准备。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