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定价” 为青绿“护航”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宋学鹏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张  莉   福建省光泽县,素有“半城山水半城绿”之美誉——森林覆盖率高达81.77%,111条溪流蜿蜒而过,勾勒出一幅生态和谐的青绿画卷。然而,在利益驱动下,破坏生态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也面临诸多现实难题。   “过去审理这类案件,往往依赖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评估,存在鉴定难、费用高、标准不统一、周期长等问题。”光泽县人民法院院长卞文林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破解这一困局,光泽法院积极探索“简”法路径,推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从理论价值转化为百姓“看得懂、算得清”的赔偿金额。

“简”法破题

为生态损失“标价”

  202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创设全省法院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让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了“价格表”,推动林木价值的有形修复转向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全面修复。   这一机制启发了光泽法院:能否将类似方法拓展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危害野生动物等更多类型案件中?   “我们思考的是,能否用科学、简易且公众认可的方式,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建立标准化计算路径,既减轻司法鉴定负担,也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开辟新通道。”卞文林说。   2025年以来,光泽法院以“合法与非法同等经济责任”为核心,在众多可参考计算模型中对比筛选,最终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标准计算找到了一份极具权威性的参照标准——国家税费。   “合法生产经营需缴纳的税费已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开发可能造成的公共生态利益损失,标准明确统一。”卞文林解释道,光泽法院在调研后认为,以合法生产经营应缴的资源税、环保税、耕地占用税等国家税费作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计算基础,再乘以依生态破坏面积、修复难度、区域重要性等案件情况确定的赔偿系数,整个计算模型简明易操作。

实践落地

从理念到判决的跨越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社会化计算方式的“金种子”有了,该如何让它覆土扎根?   2024年,彭某伙同他人非法采挖萤石矿124.9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1万余元,公诉机关将其诉至法院,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以该案为例,案涉萤石矿开采点曾是光泽重要矿区,虽已为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关停,但其所需缴纳税费已有成例可参照,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即算即知,仅此一案就可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节约鉴定费6000余元。”卞文林说。   2025年8月,在彭某非法采矿案的案件协调沟通会上,光泽法院向参会的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生态技术调查官介绍了“以税费标准计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这一创新计算方式。   在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论证下,计算方案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也给予了“专业支持”,不仅出具《关于估算矿产资源相关税款的复函》,还派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9月2日,光泽法院组建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彭某非法采矿案,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相继出庭,就受损林地的生态修复工作所需费用、税费计算标准发表专业意见。   经彭某同意后,光泽法院参照合法采矿行为应缴纳的各类矿产资源税费(含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标准计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鉴于彭某等人非法开采萤石矿,采取的是一般机械开采方法,开采的矿石也全部运走并悉数计量,没有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合议庭根据该案矿产资源被破坏程度,按照税费标准的1倍确定赔偿系数计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最终,光泽法院判决彭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0420.24元。

协同优化

构建生态司法闭环

  法院宣判后,诉讼各方均服判,整个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至28天。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直接上缴光泽县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还之于民。   10月14日,南平市、光泽县两级法检机关联合税务、自然资源、林业等职能部门,生态领域专家和人大代表齐聚光泽法院,召开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核算方法法律研讨会,围绕“参照税费标准计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这一主题展开研讨,论证了该计算方法的法律实质、法理依据、操作规程等,为进一步完善“生态损失核计—损害担责—恢复性司法落地”闭环建言献策。   “为生态定价,既要创新突破,更要合法合理、专业科学。”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潘少军在研讨会上说。   记者了解到,接下来,光泽法院将充分凝聚检察、税务、生态环境等多部门专业优势,联动科研院所专家力量,尽快实现研讨成果转化,以“法院+”多方协同为守护闽北绿水青山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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