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蓉川集》(齐之鸾撰,刘红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较为完整地保存了齐之鸾于嘉靖八年以前完成的诗文,通过与友人的诗文往来,尤其是《历官疏草》的奏疏,翔实地反映了明朝正德、嘉靖时期朝廷的政治生态、士人命运以及社会发展状态。
齐之鸾(1483—1534),字瑞卿,号蓉川,南直隶安庆府桐城人。明正德六年(1511年)中进士,先后担任庶吉士、刑科给事中、兵科左给事中等官职。正德十四年(1519年),宁王朱宸濠在江西发动叛乱,明武宗下令征讨,齐之鸾随军出征,主要负责疏奏机务。平叛成功后,他又先后历任宁夏佥事,河南、山东副使,河南按察使等职务。
齐之鸾学识渊博,文采宏丽,尤其是奏疏写得好。《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记载,其奏疏“词多剀切,犹可想见风采”。他为官正直清廉,是桐城历史上第一位翰林,对明清时期桐城派的兴起有先导作用,现存著述《蓉川集》《入夏录》。
宁王之乱牵连无辜,齐之鸾秉公上疏
宁王朱宸濠叛乱后,时任赣南巡抚的王守仁(王阳明)仅用四十三天就将叛乱平定。然而,王守仁的平叛功绩并未立刻获得朝廷封赏。相反,因叛乱速平,朝中张忠、许泰等人事平后才率军抵达,未立寸功,便想窃取平叛大功。他们以搜捕叛逆余党为名,大肆抓捕无辜士人和平民,甚至连平叛有功的江西按察使伍文定也被诬陷为附逆。作为随军南征的官员,齐之鸾随即向皇帝上奏《清理刑狱疏》,从案情需详加审查、区分情节轻重、启用多官复审、避免久拖不决等方面,为受叛乱牵连者极力辩解,争取权益。
《清理刑狱疏》中这样写道:
朱宸濠反叛,我等各自遵令随军纪功。各路擒获的囚犯,虽在江西等地送交我等审问,但因军队回程时间紧迫,政务繁杂,未及详细审议,仅依靠江西按察司和各提督送来的审理结果。也有未经送审直接押送的,在情理和法律上显然可矜可疑。
除钦定案件外,囚犯的情况复杂多样,若不仔细审查,恐难避免情理和法律不能充分体现从而损害公正的情况。皇帝到通州后传旨查抄陆完等人,这些人犯罪情节轻重有别,很难在法律上一概而论,需详加审查。在法司、锦衣卫关押的囚犯,有的被严刑逼供成案,有的拘泥于文书案卷,多有冤屈。今后审理案件务必依法,不得随意加重处罚。
江西及其他地方,因朱宸濠叛乱失败,以及有人举报谋反、妖言等事件,一时急于追捕余党,未能详细审查,未免有些人是错误逮捕的。衙门必须严格详细审查,若确实是被冤枉的,应立即释放;若是被迫顺从的,要问个明白,并上奏请示,不得冤枉或长期拘押监禁。朱宸濠谋反一事,有于战场上擒获的真正参与共谋的逆贼,也有临时胁从者,以及曾与宁王有过交往但不曾参与谋反的。依律拟定罪名,再会多官复审,达成一致意见后上奏定夺,不得轻纵或冤屈。
如今天气炎热,疾病易发,监狱中的囚犯尤其需要怜悯。若蒙陛下恩准,请求法司不要拘泥于既定案件,不要观望拖延,立即逐一详细审讯,若有冤屈且罪不至死的,立即查明事情上奏,若确实罪行属实且罪当其罚,然后再从重议拟,请求陛下裁决。陆完等人也要严格审讯,有冤屈的平反,罪行属实的从重处理。这样或许可以避免刑罚的滥用,避免有人枉死,陛下的好生之德也将深入民心。
《清理刑狱疏》彰显明代慎刑思想
历朝历代,谋逆都是大罪,为“逆党”辩解,无论是否有法律依据,都有可能触怒皇帝龙颜,轻则丢官罢职,重则性命不保。但齐之鸾绝非逞血气之勇,《清理刑狱疏》有理有据,体现出明代对慎刑思想的认知。
《清理刑狱疏》所称“可矜可疑”,“可矜”是指犯人自身或作案动机方面存在值得同情、怜悯的特殊情况,如“年方十五,尚属儿齿”,用现在的标准来看属于未成年人的,属于“可矜”;“可疑”是指案件在审理中尚缺失部分证据或存在无法确定的地方,如“寸赃无闻”缺乏物证的案件。两者合称为“矜疑”。对于可能存在矜疑的案件,通常需要“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对于确定有可矜疑之处的罪犯,通常减轻处罚,如原应判处死刑的,改为流放戍边。
明代司法权一分为三,分别设立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明史》记载:“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大理寺负责对刑部、都察院及其他司法部门的案件进行复审,对于案件的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于大理寺官员工作的考核“以能按律出人罪者为称职”,即大理寺官员的工作任务是依照法律寻找出罪的理由,这也体现出“大理寺之设,为慎刑也”的机构设立初衷。
《清理刑狱疏》所提及的“再会多官复审”,是明代司法中最具特色的会审制度。会审,即由三法司联合审理案件。《明史·职官志》中记载了三法司在三司会审时具体的分工协作方式:“三法司会审,初审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本寺为主。”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主要是皇帝重视的大案要案,除此之外还有对厂卫所办案件的“诏狱”会审和对疑难案件的恤刑会审。恤刑会审逐步发展为五年举行一次的“大审”,因此也被称为“五年审录”“五年热审”,主要是会审在押的死罪囚犯和累诉冤枉的囚犯。
《清理刑狱疏》提到“法司、锦衣卫关押的囚犯,或有被严刑逼供成案的,或有拘泥于文书案卷的,多有冤屈”。根据明代案件管辖分工,宁王叛乱案属于锦衣卫管辖范围。不过锦衣卫没有定罪的权力,审完的案件需要“送刑部拟罪”。嘉靖年间,工部官员陆粲上疏斥厂卫专权:“诏狱所寄,兼有访察之威,人多畏惮。自来访拿人犯送过法司,往往止依原案拟罪,或明知有冤不敢辨理,斯实累朝因袭之患,非一日之故矣。”当时三法司官员多忌惮锦衣卫的特权,害怕打击报复,一般不敢改变锦衣卫拟定的罪名。而齐之鸾直接指明锦衣卫办案“多有冤屈”,其正直敢言实属难得。
《清理刑狱疏》之后,齐之鸾又多次上奏向皇帝表明王守仁在平叛中的功绩,以及张忠、许泰等人虚报功绩的情况。齐之鸾的一系列行动,尽显其不畏权势的刚正、明辨是非的清醒与坚守公义的担当。他既不为功臣的功绩被埋没而沉默,也不因小人的虚假行径而妥协,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公道为准则,成为朝堂之上维护功过分明、奖惩公正的重要力量。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