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之精髓,非止于形骸之矗


   徙木立信,法行天下 绘画:孙惠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强调“法之必行”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明代万历朝首辅张居正在《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中讲道:“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若询事而不考其终,兴事而不加屡省,上无综核之明,人怀苟且之念,虽使尧舜为君,禹皋为佐,亦恐难以底绩而有成也。”意思是:“治理天下,制定法律政令、听取意见是相对容易的,难点在于法律政令的有效施行和意见的最终落实。如果治国者只是过问事务而不考核其结果,只是兴办事务而不常常监察,则国家没有考核分辨的能力,官吏存有敷衍了事的心思。那么,即使是尧、舜做君主,禹、皋陶做辅佐,恐怕也不会有什么成效。”治国理政,立法只是一个开端,将法律贯彻落实,取得实际治理效果才是最终目的,而法律的有效施行往往是最难的一步。

  中国古代统治者很早就意识到“法之必行”的意义。《商君书·画策》曰:“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秦代奉行以法治国理念,“事皆决于法”,强调以法律作为分辨是非曲直、判断行止对错、决定赏罚适用的重要标准。将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不断创制、修订法律,“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统治者自称法律得到切实施行,人人“皆遵度轨”,达到了“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絜,人乐同则,嘉保太平”的法治效果。那么,如何确保“法之必行”,答案也可在历史中寻找。

  树立法治公信力。《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有云:“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即小事上确立了公信力,大事上也就有了公信力,贤明的治国者善于积累公信力。反之,如果赏、罚没有公信力,那么法令也就难以推行。《商君书·修权》中也说:“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意为“如果民众能够相信奖赏会兑现,那么事业就能成功;如果民众相信刑罚会执行,那么奸邪就难以发端”。可见,公信力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商鞅在秦国变法之初,因担心制定好的法令无法推行,便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三丈之木,宣示如有能移此木于北门者,给予十金的奖赏。起初无人相信,商鞅又将奖赏追加至五十金。后来,果然有人完成此事,商鞅立即兑现了奖赏。通过“徙木”之举,商鞅给民众树立了国家“有法必依”的诚信形象,为法令的推行奠定了基础。

  确保法律施行的公平公正。《商君书·赏刑》中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即上至卿相将军下至庶人百姓,只要不遵守法令,违法乱纪,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无论其人此前是否有功有善、道德高尚、奉公守法,一旦违法,皆不能徇情枉法,以此确保法治的顺利推行。只有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法律才能顺利实施。商鞅变法期间,太子犯法。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于是依法论太子之罪,施刑于其傅公子虔、其师公孙贾。正因为执法不避权贵,所以《史记》记载,到了第二天,“秦人皆趋令”(《商君列传》),法令得到了普遍遵行。

  做好全民普法宣传。《韩非子》有云:“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家们强调法律的公开与普及,统治者们也认识到了民众知法才能守法。“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秦国重视法律的教化和禁止功能,认为圣王制定法律以教化人民、禁止邪恶。《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曰:“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僻,除其恶俗。”所以要求官吏向民众传播法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秦汉的诏书中也可以看到要求将法令“亟布”(《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书》)、“布告天下,使明知之”(《汉书·平帝纪》)。普法的意义何在?《商君书·定分》曰:“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即法律清晰易懂,官吏教导宣传,民众就能清楚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管理好自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就能做到天下大治。可见普法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另一方面,《商君·书定分》又认为:“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官吏若知道民众熟知法律并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官吏也就不敢侵犯民众利益。也就是说,做好普法也有利于实现全社会对官僚系统的监督。官民皆知法、守法,国家也就达到了法治。

  重视吏治。《孟子·离娄上》中讲:“徒法不能以自行。”即仅有法不能达到法治,法不能自己发挥作用,而必须通过人来施行。法律必须通过官吏的传播和执行来实现,官吏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媒介。两千多年前,秦人就十分重视对官吏的管理与监督。《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中记载了南郡守腾对基层官吏的训诫,他讲道:“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泆之民不止,是即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僻淫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意思是,“法的作用是导民向善,如今法已比较完备,但吏民不用,这就是废格明法,助长奸邪,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民众。”法律令现已颁布,应该严格执行,县道官员如果对吏民的违法行为知而不举告、论处,那就是废法助恶,为臣不忠;如果对违法行为全然不知,那就是为官不胜任、才智不达标;如果明知有人违法而不敢追究,那就是不正直廉明。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是大罪。所以他要求县道官吏“明法律令”,知法而后守法、用法。在依法施政的过程中,官吏要恪守法规,注重文明执法,不能苛责于民。《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说:“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又提到吏有五善、五失,一定要“戒之戒之”“谨之谨之”“慎之慎之”“綦之綦之”等。皆可见古代治国理政中对吏治因素的重视。

  建立健全法治保障机制。《商君书·画策》载:“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是说:“每个国家都有法律,但缺少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施行的法律。”所以就会导致违法不断、国家混乱。即“有法可依”之后,还需要有一套确保“有法必依”的机制,这样,才能落实法治要求。

  立法只是起点,行法才是根本,让“法之必行”成为常态,让千年法治智慧在新时代焕发生机,为国家发展注入坚实法治力量。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委托项目(XJPFZSX20240113A03)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XJYZ20240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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