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孙月)近日,景县人民法院圆满化解一起因搭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出法律的公正与温情。
“我只是搭个顺风车,没想到却出了事故,现在治疗费用都没着落,我真的很无助。”董某在事故后无奈地说。6月,董某搭乘王某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董某受伤,产生费用共计1.3万余元。虽然王某已支付部分费用,但剩余6000元却迟迟未支付。董某多次催要无果,将王某起诉至景县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引领,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耐心疏导董某情绪,向其释明王某驾驶非运营机动车辆无偿搭载董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合理调解方案,疏通纠纷矛盾点。
最终,董某与王某在互谅互让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赔偿5000元治疗费用。这样既妥善解决了原告的赔偿问题,又有效减轻了被告的经济负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合同约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既鼓励了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也为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平衡了搭乘人与驾驶人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