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前副总裁许欣因未及时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被警告并罚款140万元


2026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时任副总裁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处罚事由为天风证券在2021年底通过司法裁定获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29%股份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许欣作为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持股超12%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滞后超一个月

经福建证监局查明,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万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以抵偿相关债务。根据裁定,“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天风证券当日即签收了该裁定书。本次股权变动后,天风证券持有永安林业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天风证券在持股比例达到12.29%这一关键节点时,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

然而,天风证券直至2022年2月23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2022年3月7日发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应地,永安林业分别于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才对外披露相关公告。从2021年12月31日权益变动发生,到信息披露完成,已滞后超过一个月。

许欣作为分管高管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

福建证监局指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许欣作为天风证券时任副总裁,分管对接案涉永安林业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的资产运管部。其在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被认定为天风证券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监管层:依据《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许欣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福建证监局表示,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该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披露及时性的严格要求。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天风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因此受到处罚,也为市场参与主体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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