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正式实施。此前,已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预留了必要的规范调整时间。《行为准则》从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全面规范价格标示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竞争、强化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平台价格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于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发展,从“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再到明确“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一系列政策表述,既体现了对平台经济的大力支持,也反映了对平台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平台价格行为方面也滋生了虚假补贴、恶性竞争、侵犯商家自主定价权、价格明示不透明等失序失范乱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5年发布的《平台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价格信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平台消费增长的重要因素,每年因消费者不信任导致的交易规模损失超过2000亿元。这些乱象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而且透支了消费者对平台经济的信任,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羁绊。
平台价格乱象丛生且屡禁不止,平台经营者负有主要责任。在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构成的平台生态关系中,平台经营者兼具规则制定者与利益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占据主导优势地位。加之,平台经营者手握流量分配、搜索排序、店铺展示等基于算法的技术手段,无形中强化了其优势地位。在这种优势地位支持下,平台经营者极易利用规则制定权模糊自身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权责边界,甚至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隐蔽方式突破监管,挑战法律底线,导致平台生态失衡、市场失序,成为平台价格乱象滋生的根源。
平台内经营者既是价格乱象的受害者,一定程度上也是肇事者。谓其受害者,主要是因为本属于它们的商品定价权受平台经营者的比价规则等因素影响而被削弱,导致要么接受平台经营者的“价格指导”,要么面临流量乃至销售额的断崖式下降。谓其肇事者,则是由于受利益驱动,它们与平台经营者在实施不当价格行为上达成一定程度上的“默契”:或以数据垄断为工具,通过“大数据杀熟”实施价格歧视;或以虚假促销为手段,通过先涨后降误导消费者;或以隐蔽扣费陷阱为策略,蒙蔽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长期扣款等。平台内经营者的这一特殊角色,无形中助长了价格乱象的持续发酵。
与此同时,由于平台价格行为天然具有数字化、动态化、隐蔽化特征,导致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及时覆盖基于算法的商品定价、动态调价、促销规则、续费规则等新型定价模式,监管滞后客观上纵容了各类不规范价格行为的蔓延。
针对上述问题,《行为准则》进一步细化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监管要求,明确明码标价的制度规定,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优化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条款,构建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等,它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平台价格行为回归理性、回归秩序、回归法律,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从更深远的视角看,《行为准则》的发布和实施不失为数字经济时代治理的一项探索,即如何让监管治理与时俱进地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达到动态平衡,这本身也是既“放得活”又“管得好”这一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应有之义。同时,也启示我们,平台经济要想走得更高更远,必须从追求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从流量优先转向价值优先,唯如此,才能在高质量发展之路上找准全、激发无限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