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标志性成分虚标等6类行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针对近期“汤普森护肝片成分虚标”“优思益假洋牌”“北京南极磷虾油未检出标志性成分”等热点事件,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从6个方面对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明确规范要求,切实防范源头风险。

  《告诫书》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标志性成分标注含量与实际检测含量一致。严禁以“提取物”笼统替代有效成分,如以水飞蓟提取物替代水飞蓟宾;严禁以“高纯”“99%”等夸大性宣传掩盖成分不足。对在产产品应主动开展自查送检,发现成分虚标的,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召回。

  普通食品不得暗示保健功能或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得使用“中医”“助眠”“养胃”“补气”“降血脂”等保健术语进行功效暗示;不得标注“标志性成分”等保健食品专用术语;不得通过大小字、图文设计等方式刻意模糊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界限。

  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委托方必须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人。委托双方应参照《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规要求,在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标签紧邻位置规范标注“委托方”“受托方”信息。严禁委托方以恶意压价方式怂恿或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活动。

  企业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原料供应商资质和合格证明齐全,建立完整台账。核实原料基原及产地,确保产品原料与注册或备案配方一致。对于发酵产物等非纯化原料,应索取菌株鉴定、遗传稳定性等关键证明材料。

  对声称减肥、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的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西布曲明及其衍生物、那非类或拉非类物质、格列本脲、硝苯地平、地西泮等非法添加物质。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企业必须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两类人”,建立真实完整的“三本台账”,制定与企业实际相符的风险管控清单,将风险管控融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日常管理。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在日常监管、体系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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