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细则全面规范案件质量检查评查


本报讯(记者 晴空)10月22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青海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全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作出系统性、制度化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升司法办案质效与公信力。

《实施细则》紧扣“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一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聚焦当前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首次将省检察院党组提出的“五个不放过”“三个延伸”要求以及是否存在“久办未结”“卡节点”“扔炮仗”式办案等现象,明确纳入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内容,切实做到评有依据、查有重点、改有方向。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评查工作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省检察院案管部门牵头统筹全省重点案件评查工作,组建由全省检察业务专家或省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的固定评查组或组建从全省各级院人才库、业务骨干、业务能手等人员中抽选组成评查组。实行“省级主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评查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结果通报和整改督导;评查人员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评查,确保发现问题精准、评查结论准确;评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评查过程和结论负责,压实评查责任链条。

在评查内容上,《实施细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明确将“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抗诉未采纳、自侦案件立案不诉”等五种情形以及质量检查中认为有必要开展评查的案件等作为重点评查对象。评查聚焦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办案质效等关键要素,特别加强对程序合法性、办案节奏把控的审查。

为提升评查质效,《实施细则》还细化了评查程序,规范了“制定计划—抽取案件—组织实施—反馈意见—复评复核—结果通知—整改落实—结果运用”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实行“线上+线下”“自查+他查”“日常检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随机评查”相结合模式,推动“每案必检”落实落地。对发现的不合格案件或瑕疵案件,实行“一案一反馈”“一案一整改”,限期报送整改报告,并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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