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修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姚鹏 发自武汉 日前,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9章62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对各级大会代表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妇女比例及数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规定,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妇女参与基层自治等积极创造条件。

  为强化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办法》细化了对妇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者在预防和制止性侵害、性骚扰方面的义务,并要求学校加强女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

  《办法》强调,妇女在申请离婚登记期间、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其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通过及时吸纳相关领域最新立法成果,《办法》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了妇女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规定,妇女有证据证明其人格权益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办法》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加强了对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并明确了相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任务。

  为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办法》强调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均作出细化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并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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