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生明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本报记者钟心宇摄◆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派驻检察基础作用更加扎实,巡回检察推动整改,科技赋能提升监督质效,系统整合,尤其通过三位一体融合发力,统筹推进,实现了“1+1+1>3”的法律监督效果。
◆2025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以“违规‘减假暂’”“捎买带”“在押人员死亡”“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等专项检察为切入点。目前,现场检察阶段已经结束,各巡回检察组正在集中汇总材料、研究反馈意见、梳理研判线索。
◆巡回检察目的是发现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检察侦查要以侦查办案促廉洁司法、以监督纠错促公正司法,两项工作目标一致,紧密结合是实际需要,也符合工作规律。
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本报特别邀请到了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与大家聊一聊检察机关如何推动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以及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记者:巡回检察制度作为最高检落实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的一项刑事执行监督举措,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数字检察三位一体监督机制的融合发展,有力提升了刑事执行监督质效。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这是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总抓手,检察机关有哪些落实的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
苗生明: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的好与坏,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能。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个方面。刑事执行监督包括刑罚执行监督,以及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职能。刑罚执行监督主要承担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的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职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在监狱、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发挥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基础性作用,这也是依法设在“大墙”内唯一的法律监督机构,所以十分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2018年10月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创设巡回检察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由此正式拉开了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的序幕。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有利于开展全方位监督、深层次监督,对提升监督力度和质效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最高检党组和应勇检察长高度重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要求总结经验,探索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一体加强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数字检察,强调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派驻检察更加扎实,巡回检察推动整改,科技赋能提升监督质效,系统整合,尤其通过三位一体融合发力,统筹推进,实现了“1+1+1>3”的法律监督效果。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派驻检察基础不断夯实。我们制定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优化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轮岗交流稳步推进,派驻检察力量逐步加强,2023年派驻检察人员净增420人,2024年净增380人,2025年上半年净增110人。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监控和执法信息联网实现“全覆盖”,挂牌办公实现“全覆盖”。
二是巡回检察“利剑”作用凸显。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监狱、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15329次,发现监管执法不规范、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不充分、法律适用不准确、该立案未立案以及派驻检察自身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监管执法单位及时整改,共同提升依法规范履职水平。通过巡回检察,发现相关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依法直接立案侦查。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开展交叉巡回检察。2020年以来,最高检连续组织对20省20个监狱、18省21个看守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场所和检察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258件,已经立案侦查105人。各地巡回检察工作正在按规划、常态化、高质效稳步推进。
三是数字检察赋能监督取得实效。持续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以现代科技赋能刑事执行监督。2021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总结刑罚执行监督类案规律,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14万余条,监督成案4万余件。浙江省慈溪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病情鉴定造假专项监督,从法院、医院等单位收集数据,筛选鉴定前或鉴定时检验项目中差异较大的数据,发现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线索12条,查实12人通过请托法医、医生修改、伪造病历资料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对此都进行了相关的监督和纠正。
记者:您刚刚提到,从2020年开始,最高检就开始组织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今年8月,最高检组织了2025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首次同步开展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巡回检察。这样的“大动作”,主要考虑是什么?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苗生明:这个问题大家都比较关心。为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紧扣中央政法委关注的重点问题,最高检以“违规‘减假暂’”“捎买带”“在押人员死亡”“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等专项检察为切入点,组织开展了2025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本次巡回检察,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会同未成年人检察厅具体发挥主导作用,强化纵向指挥及横向协调;注重与线索调查及检察侦查的融合;注重各巡回检察组之间的横向联动、“大墙”内外的协同,以及各巡回检察组内部优化分工,形成合力。目前,现场检察阶段已经结束,各巡回检察组正在集中汇总材料、研究反馈意见、梳理研判线索。这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检察对象来看,范围广、领域多,体现了覆盖面和力度上的新发展。最高检抽调陕西、辽宁等地检察业务骨干组成10个巡回检察组,对湖北、福建等10地6个监狱、4个看守所、1个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巡回检察。明确要求“实现刑事执行全链条延伸、刑事执行领域检察全覆盖”“通过穿透式、融合式的履职模式开展监督,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通过对“一狱一所”检察,向前延伸,向后扩展,重点检察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同时延伸至侦查、起诉、审判、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等环节和领域。
从方式方法来看,全面之中突出重点,确保高质效推进。“规定动作”扎实开展,深入监管场所监室等重点部位进行实地检察;回看监控视频;复听亲情电话;发放调查问卷;与监管干警、在押人员谈话;受理来电来信来访;邀请法医、司法会计等专家参加相关检察工作。“自选动作”灵活多样,各巡回检察组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比分析减刑数据和罪犯违纪数据,发现相关违规违法减刑线索;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促进规范适用减刑制度。邀请司法部、公安部有关业务厅局负责人出席动员部署会议,取得共识,给予支持,加强沟通配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从工作要求来看,加强统筹做到“两个并重”。一是做到发现法律监督线索与发现监管场所执法、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并重。注意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对于监管场所存在的共性和普遍性问题,从有利于帮助改进工作的角度提出来,促进实现执法司法水平的整体提升。二是做到对监管场所的检察与发现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履职问题并重。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对所在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一体检查,通过查找监管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反向审视检察监督履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本地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更好发展。
记者:2018年5月,最高检首先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一年后全面铺开,随后逐步拓展到了看守所领域。巡回检察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如何评价巡回检察制度这些年来的探索实践和发展?
苗生明:2018年以前,检察机关一直把派驻检察作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派驻检察监督具有便利性、及时性,在确保监管场所依法规范履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但由于派驻检察室人员相对固定,有的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时间长了就容易导致“一团和气”,出现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为了完善刑事执行监督体制机制,最高检推出了巡回检察刑事执行监督方式的创新,以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更高的需求。开展巡回检察能够防止同一批检察干警长期派驻监管场所导致的思维固化,监督敏感性降低,防止派驻检察与监管场所执法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辅相成,有利于整体提升监督制约机制的功能作用。
2018年10月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巡回检察制度,2021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经过近7年的实践探索和推动,巡回检察改革紧紧围绕党中央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执法司法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巡回检察制度和实践逐步走向成熟。
一是监督理念得到了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自觉服务大局,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依法规范履职,守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树立正确人权观,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做优做实“三个善于”,高质效开展办案和监督。既注重发现和解决一般问题、个案问题,又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包括执法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既注重及时发现问题,又注重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既注重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也注重强化检察自身履职监督。
二是工作重点更加明确。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工作中不仅注重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执法方面的监督,促进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还注重监督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提升罪犯改造效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我们在巡回检察工作中,通过分析违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捎买带”违禁物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产生的原因,监督和支持监管场所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是坚持党建引领业务。每次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等,时间相对比较长,我们就特别注重党建工作。比如我们在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建立临时党支部,利用红色资源开展主题党日等活动,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激发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记者:有的人可能会产生疑问,有了巡回检察制度,那派驻检察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巡回检察在促进和提升派驻检察履职工作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苗生明:这个问题我们确实需要认真解决,让二者之间互相促进,共同发挥更大作用。《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17条、第18条明确,巡回检察应当对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工作进行同步检查,通过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以及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日常监督基础作用。
各地在巡回检察工作中,通过分析监管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反向审视检察机关自身履职情况,对照查看哪些问题是日常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哪些问题是发现了以后没有一盯到底督促整改的。注意检查派驻履职是否落实派驻人员配备、派驻时长等各项制度要求,督促派驻检察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发现派驻检察人员涉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违规违纪的,我们也坚持刀刃向内,坚决依法查办。比如,2021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共计追责问责检察人员42人,单位6个。从追责问责对象看,派驻检察室主任、副主任10人,占被追责问责检察人员的23.8%。
派驻检察这个基础阵地要不断巩固和加强。一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各级检察院党组要积极争取、协调推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设立派驻检察室,除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负责派驻检察的以外,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派驻监狱,应由看守所所属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派驻该看守所。二是持续推动轮岗交流。推动派驻检察人员在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轮岗交流,注意新老搭配,优化人员结构,安排年富力强的检察人员赴一线从事派驻检察工作。三是派驻检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监督办案为中心,着力提高监督质效。刑事执行检察厅要组织开展派驻检察室建设成果展示等活动,持续加强派驻检察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记者:刚刚您提到了一个关键词:“刀刃向内”,这也让我们想起了电视剧《以法之名》。它把检察侦查工作带入了公众视野。检察侦查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有着密切联系。比如,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中,就包含发生在监管场所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虐待被监管人等多个罪名。如何将巡回检察和检察侦查相结合,更好维护监管秩序和司法公正?
苗生明:检察侦查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确实联系非常密切。今年4月,经中央编办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统筹加强和指导全国检察侦查工作。最高检党组提出,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强调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的总要求,侦查办案要“立得住、查得清、诉得准”。2021年以来,我们对刑罚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减假暂”等职务犯罪,立案侦查1700多人。
巡回检察目的是发现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检察侦查要以侦查办案促廉洁司法、以监督纠错促公正司法,因此两项工作目标一致,紧密结合是实际需要,也符合工作规律。
一方面,巡回检察为检察侦查提供线索。巡回检察要有“问题即线索,线索即案件”的敏锐意识,积极拓展线索来源。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岗位、重点环节,注重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减假暂”等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另一方面,检察侦查增强巡回检察成效。实践中,检察侦查与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协同推进,以侦查办案巩固巡回检察工作成果,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通过查处监管场所发生的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在依法从严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的同时,也有力推动监管场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捎买带”等执法司法领域顽瘴痼疾,得到各级党委、人大充分肯定,人民群众充分认可。
记者:您刚刚提到,巡回检察已经经过7年的实践探索。巡回检察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再到逐步成熟,可以说各地已经受过多次检察,在这种情况下,巡回检察有哪些新的部署和安排?
苗生明:我们也始终不断地在做一些总结,对巡回检察下一步工作也作了一些考虑。这些年,巡回检察制度的推进整体上来说,运行良好,但也面临着各地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不平衡、巡回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随着巡回检察改革进入深水区,面对新矛盾新问题,我们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不断做深做实巡回检察。
一是持续提升巡回检察理念。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做好巡回检察工作。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巡回检察中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遵循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加强与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实现监管工作与检察监督的共同提升。二要树立正确业绩导向。主动融入大管理格局,强化办案思维、严格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质效,健全完善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要勇于自我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落实“两个并重”要求,加强对派驻检察履职的检查;强化外部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
二是持续深化巡回检察改革。一是落实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的要求。最高检组织的针对罪犯死亡、交付执行、教育改造等问题的专项巡回检察都取得了很好成效,这些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二是把发现违规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等深层次问题作为衡量巡回检察成效的重要标准,深挖违规违法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三是做好巡回检察的统筹和规划。今年是《巡回检察工作规划(2023—2025)》的收官之年,年底将总结评估落实情况,最高检将加强调研,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谋划好下一阶段的巡回检察工作。
三是持续提升巡回检察质效。一是始终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办理,促进规范办理“减假暂”案件;聚焦罪犯教育改造,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聚焦监管安全,重点督促加强监管薄弱环节、堵塞违禁品管控漏洞、强化医疗卫生保障等,由此来促进执法更加文明规范。二是加强督导指导。对方式运用不合理、巡回检察质效不高的省份进行专门督导。研判巡回检察实际工作量,指导地方优化巡回检察频次和方法。三是着力问题的整改。巡回检察的成效不仅在于发现问题,更重要在于推动问题的整改,以点带面推动全面整改、系统整改,还要通过“回头看”全面检验整改效果。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素质。加强专题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发挥巡回检察人才库在巡回和办案中的攻坚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突出党建引领,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狠抓队伍建设融入巡回检察工作全过程,推动巡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