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6-00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久佳”)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税稽二罚[2026]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安税稽二处[2026]2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税稽二罚[2026]1号)主要内容:

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5年11月20日至2026年1月29日对安阳久佳2012年3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安阳久佳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及证据

①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虚开的普通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元面值41941份,金额4194100元;50元面值2628份,金额131400元;代开普通发票18份,金额604702.12元,共计44587份,金额4930202.12元,已全部入账,分别计入生产成本、采购土、膜等科目,商品名称多为膜、药剂、土等。

②安阳久佳与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之间货物交易不真实,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发票少缴税款。安阳久佳具体的管理由冯银秋负责,实际经营人为冯银秋,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的法定代表人冯飞飞是冯银秋的女儿,实际经营人也是冯银秋,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没有具体业务,专门向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定额发票,每个月初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会计邵瑞玲到税务机关购买三、四万元的定额发票,开具给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购买土壤和土壤覆盖地膜的名义入账,款项由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转到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的对公银行账户上,再转到冯银秋、宁月波的个人银行卡上。转账只是为了通过对公账户周转款项,没有实际业务。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从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购买土、膜、药剂的业务虚假,货物交易不真实,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2012至2021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

③交易资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2012年8月以来,安阳久佳向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转账23笔,共计4,154,786.71元;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向实际控制人冯银秋的前妻宁月波转账9笔,共计1,233,300元,向实际控制人冯银秋转账11笔,共计2,918,200元(总计4,151,500元),存在资金回流。2020年9月以后安阳久佳未再向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付过款。

综合以上调查,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4587份,金额4,930,202.12元,存在资金回流,实际控制人冯银秋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为自已虚开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2012至2021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该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1,143,801.47元。

2、处罚决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1,143,801.47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1,143,801.47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久佳偷税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处少缴税款1,143,801.47元的1.2倍罚款1,372,561.7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72,561.75元。限安阳久佳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殷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安税稽二处[2026]2号)主要内容

1、处理决定及依据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4587份,金额4,930,202.12元,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12至2021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阳久佳取得曲沟镇飞飞建材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1,143,801.47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1,143,801.47元。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安阳久佳2012年偷税税额94,012.52元,偷税比例为50.3%;2013年偷税税额165,863.012元,偷税比例为99.5%;2014年偷税税额119,450.00元,偷税比例为98.6%;2015年偷税税额120,000.00元,偷税比例为37.1%;2016年偷税税额167,105.61元,偷税比例为28.9%;2017年偷税税额146,975.41元,偷税比例为27.4%;2018年偷税税额223,374.92元,偷税比例为35.9%;2019年偷税税额44,250.00元,偷税比例为9.8%;2020年偷税税额62,770.00元,偷税比例为15.4%。如安阳久佳未在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送达追缴通知限期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安阳久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殷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安阳久佳若同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2012年3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切实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此为戒,逐步自查并规范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意识。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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