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编号:2025-04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10号楼二楼A21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5年9月19日以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焦德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受让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受让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受让股权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受让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对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嘉科技”或“目标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公司”或“本轮投资方”)于2025年9月29日与宁波嘉诺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诺威”或“转让方”“转股股东”)、聚嘉科技、王阳及其他现有股东签订《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嘉诺威持有的聚嘉科技20.1667%的股权,交易总价为1.21亿元人民币。

● 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聚嘉科技1.8678%的股权;本次交易后,公司持有聚嘉科技股权比例为22.0345%。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目前目标公司尚处亏损状态,可能面临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及经营管理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基于对聚嘉科技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受让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嘉诺威、聚嘉科技、王阳及其他现有股东签订《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现金方式受让嘉诺威持有的聚嘉科技20.1667%的股权,交易总价为1.21亿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聚嘉科技1.8678%的股权;本次交易后,公司持有聚嘉科技股权比例为22.0345%。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受让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受让本次股权所需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投资相关协议;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此次受让股权的相关事宜,以及做出其认为与上述受让股权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嘉诺威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披露其失信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经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董事会召开日,嘉诺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嘉诺威持有的聚嘉科技20.1667%股权。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聚嘉科技创立于2017年,核心布局了LCP纤维、薄膜及树脂三大系列产品,已具备从高性能LCP纤维级基体树脂、改性树脂到高性能LCP纤维全产业链规模化生产及研发的能力。LCP作为一种高端特种工程材料,在航空航天、工业输送、光缆电缆、高端绳缆等关键领域应用广泛,市场前景广阔。

4、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3)其他信息

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经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聚嘉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本次受让聚嘉科技20.1667%的股权,是基于审慎的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作出的决策,为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了多项关键保护性条款:公司获得了两个董事席位,能有效参与并监督其重大决策;设置了业绩承诺与回购或补偿机制,为本次投资提供了底线保障;约定了知情权、参与经营权、优先认缴权等条款,以保障公司作为重要股东的各项权益。

四、交易的定价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定价系公司结合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状况预测数据,运用自由现金流折现方法进行估值,具体以公司对其估值以及双方的商务谈判为确定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司以现金方式受让嘉诺威持有的聚嘉科技20.1667%的股权,交易总价为1.21亿元人民币。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2025年9月29日,公司与嘉诺威、聚嘉科技、王阳及其他现有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主体

转股股东:宁波嘉诺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轮投资方: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宁波聚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阳

(二)交易价格

朗迪集团同意受让嘉诺威所持目标公司20.166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32.0784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贰仟壹佰万元(¥121,000,000)。本次交易完成后,朗迪集团将合计持有目标公司22.0345%的股权。

目标股权转让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生效,相应转让的包括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附于目标股权以及目标股权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以及一切义务。

(三)交易的先决条件

1、转让方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取得目标公司及转让方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并已提供给受让方,其中批准内容需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并得到所有上述各方的一致同意:

(1)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事宜。

(2)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已完成目标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全部实缴义务。

3、受让方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取得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以及取得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4、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尽其各自所有合理努力促使上文中载明的交易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所有交易先决条件满足之日(或者被另一方书面豁免之日)为交易先决条件完成日(下称“交易先决条件完成日”)。

(四)朗迪集团额外享有的特别股东权利

1、优先认缴权:如公司计划新增注册资本时,朗迪集团有权(但没有义务)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股东认缴全部或部分新增资本。

2、本次交易设置业绩对赌条款,具体如下:

业绩承诺与回购或补偿:若目标公司任一年度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则朗迪集团有权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3)个月内,(a)要求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或(b)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股权补偿。具体约定如下:

(1)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除特别约定外,每个考核基准日中,达成任一指标即视为完成业绩考核指标):

1)截至2026年12月31日:(ⅰ)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ⅱ)2025年度-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ⅲ)2026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180,000,000)。

2)截至2027年12月31日:(ⅰ)202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ⅱ)2025年度-202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0,000);(ⅲ)2027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贰亿玖仟万元(¥290,000,000)。

(2)目标公司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四(4)个月内,聘请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3)若朗迪集团选择触发回购的,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参照《C轮增资协议》第8.4条约定的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回购程序等回购朗迪集团届时所持的公司全部股权。为免疑义,朗迪集团已支付的投资款计算方式为:其在本协议签署前以增资方式向公司支付的投资款,与本协议应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之和。

(4)若朗迪集团选择股权补偿的,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朗迪集团发出的书面补偿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完成股权补偿。

应补偿股权比例=(承诺当年度扣非净利润-当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届时公司估值*100%

为免疑义,若当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为负数的,计算差额时直接以负值代入公式。

实际控制人完成上述股权补偿后,就该补偿所对应的当年度业绩承诺,实际控制人被豁免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朗迪集团不得再就该年度业绩要求触发回购),但本轮投资方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其他事项触发的回购权、后续年度的业绩承诺补偿权等。

3、董事会席位提名权:朗迪集团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二(2)名董事。

4、参与经营权:朗迪集团有权委派人员担任目标公司高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及薪酬另行约定。

5、知情权:目标公司应按月、按季、按年向朗迪集团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月度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及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如发生诉讼仲裁、核心人员离职、单笔超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的资产处置等事项,目标公司应在二(2)个工作日内即时告知朗迪集团。

(五)交割日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在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促使届时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一切所需的文件并履行一切所需的手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就本次股权转让向目标公司核发的变更登记备案证明。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取得变更登记备案证明之日为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

2、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

(六)股权转让款项支付

1、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在银行共同开立专项监管银行账户(下称“共管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次股权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款及用途监管。共管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注销须经双方共同确认。

2、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受让方应于全部交易先决条件完成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首期款项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36,000,000)。

3、转让方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前,完成其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义务。

4、受让方应于转让方完成上述实缴义务且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85,000,000)。

(七)目标公司过渡期安排

1、本协议过渡期指本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股股东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之日(2025年6月30日)起至变更登记完成日止。

2、过渡期内协议各方应共同配合并促使目标公司保持勤勉尽责以及正常运营:

(1) 以最大程度的努力维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2)以惯常的方式处理目标公司的账目和会计记录。

(3)维持同第三方的关系并保留现有管理人员和雇员。

(4)如转让方、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收到任何通知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通知、任何股东要求回购其股权的通知、仲裁/诉讼/执行或任何其他严重影响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事项,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得知该等情形后立即通知受让方。

(5)过渡期内,若发生可能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情况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或经营方面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变更,公司应及时书面告知受让方,并与受让方讨论前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进而保证公司将按照合理方式稳定运营。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不得进行如下行为(与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行为除外):

(1)任何处分或同意处分目标股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目标股权的任何部分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与任何第三方就目标股权的处分进行任何接触或洽谈、在目标股权的任何部分上设立任何权利负担。

(2)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可能阻碍、限制、延迟或影响目标股权转让的协议、承诺或其他文件。

(3)目标公司增加、减少、分配、发行、收购、偿还、转让、质押或赎回任何注册资本、股权。

(4)通过修订目标公司章程或通过重组、合并、兼并、转让、出售或其他方式,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在交割日后本轮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被摊薄的行为,或主动申请破产或解散公司。

(5)出售、出租、转让、授权或出让任何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任何其他无形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与过去操作相一致方式进行的除外。

(6)承担或产生总计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或等值其他货币的负债、责任、义务、费用或支出,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作出的除外。

(7)产生未向受让方披露的新增负债、或有负债(包括为第三方提供的任何担保),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形成的负债除外。

(8)与债权人签订任何债务清偿或和解协议或其他安排,但偿还正常履行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到期银行借款除外。

(9)在任何资产上创设任何担保物权或权利负担。

(10)宣布、支付和进行任何利润分配。

(11)与关联方达成任何交易。

(12)实施任何收购或成为任何收购的一方。

(13)设立任何子公司或收购任何其他实体中的任何股权或其他利益。

(14)对税项或会计政策作出重大变更,但是基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适用法律变更的要求除外。

(15)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设置股权激励、期权、利润分成等特别奖励或激励计划,或对员工薪酬作出重大调整的。

(16)启动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或成为任何一个未向受让方披露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的一方当事人。

(17)目标公司关键人员离职。

(18)其他超出目标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正常业务经营范围并足以影响目标公司或其附属企业良好存续、净资产或盈利能力的情形。

(八)协议终止

1、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终止:

(1)经转让方及受让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2)因政府行为(包括本次交易涉及监管部门审批未能通过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各方均可终止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特别的,若本次交易过程中,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股权交易提出实质性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不予核准、暂停或终止交易等决定),则受让方有权在收到监管机构正式文件后,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转让方应在收到终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付款项退还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但双方监管账户资金已支付第三方的,该等已支付款项应在终止通知后六(6)个月内完成付款退回,互不追究因协议终止产生的赔偿责任(监管机构认定的违规行为除外)。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形,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本协议于转让方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

1)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易先决条件的(除因转让方、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未完成交易先决条件外,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在交割后发现交易先决条件的履行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

2)因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并完成股东名册更新的。

3)转让方、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协议或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交易文件,且未能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及弥补其违约行为。

4)转让方、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集体或单独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重大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存在误导、欺诈或隐瞒。

(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各方签署的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其他交易文件均随本协议自动解除或终止。

2、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立即终止,但与先前的违约相关的以及继续有效条款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3、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违约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该等解除不发生效力,并应根据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但若本协议最终因一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解除本协议而解除的,该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或承诺的,或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的,即视为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执行费、公告费。

2、除特殊约定外,如因转让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被解除或导致本协议项下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终止,则实际违约方应在交易终止后十(10)日内,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本次交易全部股权转让价款5%的违约金。如受让方因该等违约行为所受损失超过其所获得的违约金金额的,则实际违约方还应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如实际违约方为多方的,应当共同且连带地承担上述责任。

3、若因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原因而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转让方应按受让方发出的书面解除协议通知书中载明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除上述外,转让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利息金额=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N(注:“N”指自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款项之日起至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应返还的金额之日间的年度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0天的比例计算)。

双方监管账户资金已支付第三方或完成目标公司实缴的,该等已支付款项应在本协议被解除后六(6)个月内完成退回,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免疑义,前款关于违约金及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影响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投资款及要求相关方支付相应利息。

非因转让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转让方应于本协议被解除后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但双方监管账户资金已支付第三方或完成目标公司实缴的,该等已支付款项应在本协议被解除后六(6)个月内完成退回,无需支付相应利息。

4、实际控制人应确保根据本协议项下条款而转让的补偿股权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瑕疵,无条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必要法律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同时,各方确认,其他股东不得因本轮投资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要求,行使其各自在生效《增资协议》《章程》等类似法律文件中享有的任何同意权、股权回购权、拖售权、领售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转让限制权、反摊薄权、最优惠待遇权等股东权利,并应配合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提交工商登记等所有必要的程序,补偿义务人承诺其将促使届时公司其他股东配合办理所有必要的程序。

5、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其他条款约定执行。

(十)附则

1、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各方签署本协议之前,一方交给另一方的协议文本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或效力,不应对任何一方赋予任何权利或设定任何义务。

(2)本协议持续有效,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被解除或终止。

2、转让

除非经过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让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与任何该等权利和利益相关所产生的任何诉由)或其中的任何该等权利或利益。

3、完整协议

(1)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的完整协议。本协议载明了各方之间就股权转让和受让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先前就股权转让事宜所出具的任何意向/条款/协议/等,该等先前的法律文件在本协议生效后全面失效。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每一方确认,其对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不以任何未明确纳入本协议或相关交易文件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其他声明为基础。

(3)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以尽可能相似的条款替代该瑕疵条款,其余条款仍具有完整效力。

4、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各方或各方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

5、第三方权利

(1)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向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授予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2)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安排,均无意且不得被解释为在各方之间建立或隐含任何的合伙关系、合资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或构成任何一方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授权一方为或代表另一方做出或订立任何承诺。

6、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疫病、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扰、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和法律法规、当地政策变化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且该等通知方应在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供载明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其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发生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且其他方未同意进一步延迟或免除履行该等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7、费用和税费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次交易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按“谁聘请谁承担”的原则执行。

(2)各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各自承担与本协议和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税款。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基于对聚嘉科技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次投资完成后,将进一步深化公司产业链的资源整合与协同效应,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本次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不会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七、风险提示

本次受让股权事项尚需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目标公司尚处亏损状态,可能面临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及经营管理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相关政策导向,积极防范和降低可能面对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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