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亮
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某养老中心厨师乔某因亲哥病危请假15天未获批,次日返乡奔丧后被单位以“擅自离岗”为由辞退。乔某认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亲哥去世不批假,于心何忍?任性辞退,于法不容。
乔某请假的初衷并非逃避工作,而是为了送别至亲,这是人之常情。在被公司拒绝长假后,他曾提出不带薪休假,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影响;处理完后事立即返岗,体现了对工作的负责。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这场劳资纠纷画上公正的句号: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乔某支付赔偿金7000余元。
法官在审理中明确指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必须审慎而为,不能脱离“善意、宽容、合理”的基本原则,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裁判逻辑,精准戳中当下部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的问题:劳动者有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但规章制度的刚性,绝不能凌驾于公序良俗和人文关怀之上。
比胜诉结果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判词透出对劳动者的关爱和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在亲人去世时奔丧处理家事,是人之常情。用人单位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这既是对中华民族重视亲情传统美德的捍卫,也是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边界的明确界定,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离不开用人单位的善意与包容,离不开对劳动者情感需求的尊重。企业应多一些温情与善意,少一些冷漠与傲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