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小涛
罪犯个人的债权类财产因其隐蔽性强,传统财产刑执行查控手段难以发现,已经成为执行工作的“盲区”“堵点”“硬骨头”。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创新手段、完善机制,让隐形债权“显形”、逃避执行“失灵”,是破解执行难题、保障财产刑落地的重要支撑。
锚定检察监督基础:厘清罪犯债权类财产执行的核心范畴与现状。罪犯个人债权在财产刑执行中的法律定位。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罪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罪犯被判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则应当从其个人合法财产(下称“个人财产”)中执行。罪犯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其个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基金、期货等,当然也包括其名下因借贷、投资、出租、买卖等形成的债权类财产。从同一性和财产本质角度看,上述两类财产均属于罪犯个人财产,均应当纳入财产刑执行的范畴。全面同等执行上述两类财产,符合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价值,落实“打财断血”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罪犯债权类财产执行的基本情况。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掌握或者监督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分析发现,当前罪犯债权类财产执行呈现“三低”特征:
一是线索发现率低。执行机关依赖传统查控手段,难以发现并执行债权类财产。
二是核查程度低。有的执行机关对债权线索的主动排查不足,仅依靠罪犯个人申报等传统手段,不能进行“穿透式”核查,甚至个别执行人员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债权线索予以核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总体上看,仅少数案件执行机关主动延伸核查转账资金接收方、关联企业等,以确定罪犯是否具有债权类财产。
三是执行到位率低。相对于存款、车辆等传统显性财产,债权执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罪犯一般会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自己的债权财产以逃避执行,还会通过执行异议等各类程序拖延执行。
聚焦检察监督痛点:剖析债权类财产执行难的核心症结。一是传统查控手段不能有效涵盖债权类财产。当下,执行机关多依赖银行、房产及车辆登记等传统渠道对罪犯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但此类查控手段是静态的结果性查控,不能对具有鲜明动态性特征的债权类财产进行有效查控。如执行机关查控时,罪犯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为5000元,但其5个月前通过转账方式借给案外人5万元,传统查控手段一般仅能查控5000元,几乎不能发现罪犯出借的5万元。二是跨部门协作机制缺位。债权信息涉及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间数据不互通、协作不顺畅,执行机关缺乏统一、高效的查询渠道,且常常面临“部门壁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类财产的执行。如执行机关目前仅能一键查询罪犯名下的存款余额,但无法对异常交易进行识别、研判、追踪,进而准确判定财产状况,更无法一键分析其名下股份分红、借贷利息、房屋租金等债权类财产。三是检察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模式,尚停留在个案监督、事后监督和人工监督的传统模式,监督不够精准、深入、高效。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因缺乏当事人等外部监督,往往缺乏主动核查债权线索、恢复执行的动力。
强化检察监督实效:构建“全流程+长效化”监督体系。破解罪犯债权类财产执行难题,可探索以检察监督破局,联动多方力量,构建“智能化、全流程、立体化”解决方案。
强化提前介入,从“事后纠错”转向“事前预防”。传统检察监督多集中于执行程序终结后,通过信访、卷宗审查等发现问题,存在滞后性。针对债权类财产隐蔽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需将监督关口前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跟进”的监督模式。在案件侦查阶段,引导并监督侦查机关扩大财产调查范围:不仅要查清罪犯的有形财产,还要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审查合同文件、询问关联人员等方式,全面核查其债权情况,将债权信息纳入侦查取证范畴。一方面,引导侦查人员调取罪犯本人及其入股、参股公司企业近3至5年银行账户流水,重点排查备注“借款”“投资”等信息的大额转账;另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审查罪犯本人及其入股、参股公司企业的合同文件、债权凭证等资料,核实资金流向与债权关系,形成罪犯个人财产核查情况并随案移送,为后续执行提供“精准导航”。
创新监督手段,打造“专业团队+智能模型”监督模式。债权类财产查控难,根源在于信息分散、核查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可通过构建“专业化监督团队+数据监督模型”打破困境。一方面,强化数据运用、研发“债权线索筛查模型”,对罪犯的资金流向、交易记录进行技术分析,挖掘隐藏的债权线索。如对罪犯转账金额超过5000元且备注借款,仅有罪犯转出资金而没有对方转入资金且金额超过1万元等异常交易记录进行筛选。另一方面,组建财产刑执行监督专业化办案团队,统筹安排兼具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作为成员,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文件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等方式,锁定罪犯债权,形成“数据筛查—人工核验—线索固定”的闭环,确保债权线索不遗漏。
完善保障机制,建立“检察主导+多方协同”治理格局。个案监督难以彻底解决债权类财产执行问题,检察机关应通过机制建设,推动形成“检察监督+部门协同”的长效治理格局。一是建立“债权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将核查发现的债权线索,及时移送至法院执行部门并跟踪督促,确保线索“不悬空”。二是推动跨部门协作平台落地。可以联合法院、银行、市场监管局、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税务机关等部门,探索建立“罪犯债权类财产查控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银行负责提供罪犯账户的转账记录、借贷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罪犯关联企业股东、合同备案等信息;国有投资平台公司负责提供罪犯参与民间借贷的登记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租金、股权分红等收入信息等。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搭建“一站式”债权信息查询平台。
罪犯债权类财产的执行,不仅是财产刑执行的“硬骨头”,更是检验司法公正的“试金石”。检察机关通过细化监督流程、创新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债权类财产执行从“被动查控”向“主动监督”、从“个案纠正”向“类案治理”、从“人工筛选”到“数据推动”提档升级,有利于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