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本报记者 | 田新元
大力发展风电等新能源是我国推进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总体而言仍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因此,风电开发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的关系。为了统筹风电开发建设与林地草地保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草地,减少风电开发对重要生态区域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扰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对于风电企业和社会关注的“在哪儿建设”问题,《通知》强调,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保障风电项目要素供给,并从四个维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各地在推动“十五五”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做好风电场项目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林草相关规划、风电发展规划等衔接,推动项目跟着规划走。二是明确优先布局区域,支持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鼓励风电场项目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优先布局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三是划定禁建区域,即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为禁止建设区域,不得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四是规范可建设区域,即从保护生态价值功能高、生态脆弱区域的林草地和生物多样性等角度出发,在禁建区域外,支持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并规范使用林地草地。
《通知》结合《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分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外,分别明确改造升级要求,强化生态修复责任。一是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依法建成的风电场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二是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外,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基本草原内依法建成的风电场项目,在落实集约化、节约化使用林地草地要求的前提下,可进行改造升级;三是上述区域内的风电场项目用地期满后,逐步有序退出;四是鼓励用地单位将改造升级后闲置的建设用地修复为林地、草地、湿地,推动风电开发建设与生态修复融合发展。
《通知》要求,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手续办理。具体内容包括:新建、改扩建风电场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应当加快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通过违规改造现地的方式规避禁限建规定。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可结合防火路、农村道路等,按相关行业标准建设,严防水土流失,促进林区道路综合利用。施工道路经论证无法恢复的,应与检修道路一并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手续。
此外,《通知》结合风电场建设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特点,从服务关口前移、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全过程监管、指导做好生态修复等方面明确了林草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
下一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发电企业认真落实好《通知》要求,在推动风电场项目高效落地的同时,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