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股东蔡友良等7名股东违规减持未预披露 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5月11日发布公告称,深圳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股东蔡友良、胡锦桥及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家机构股东,因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未按承诺履行预披露义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违规事实:减持至5%以下后未预披露

公告显示,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7名股东,在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曾作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予以预披露。

然而,上述股东在减持所持有的威迈斯股份至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行预披露。深圳证监局指出,该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要求整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上述7名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相关股东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承诺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权利救济: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明确,相关股东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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