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
转自:河北日报
跨境投融资新政助力企业全球布局
□本报记者 任国省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两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政策,通过“放权、赋能、增效”,推动企业实现全球资本高效运作与财务精细化管理,为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筑牢金融支撑。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副处长李伟对以上两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
整合准入门槛。在准入门槛方面,要求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提升额度与运营自由度。跨国公司可在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3.5倍额度内借入外债、0.8倍额度内开展境外放款,允许成员企业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
简化备案流程。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将不涉及外债及境外放款额度调整的变更业务下放至合作银行直接办理,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便利资金调拨。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人民币或外币外债资金,可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进一步简化调拨流程,切实为企业降本增效。
优化结汇管理。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强化全球资金统筹。境外资金管理方面,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
推动政策集成创新。明确合作银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对符合条件的资金池主体可叠加适用多项便利化政策,实现优惠政策“打包”供给跨国公司。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在下放权限、放宽时限、简化材料、统一本外币管理等方面均有突破。
下放办理权限,简化层级流程。将多数登记业务从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调整为银行办理,仅保留少数业务的国家外汇局分局审核权限,减少企业的“脚底成本”。
放宽办理时限,适配企业需求。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更好适配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准备材料、衔接流程预留充足时间。
简化材料传递,减少纸质流转成本。取消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的要求,依托系统自动更新登记信息,减少纸质单据流转成本。
聚焦市场痛点,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便利资金使用。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增持剩余资金也应及时汇回,不得挪用。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同时,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