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4月14日获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突出临床价值和用药可及,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的药品。
“《意见》明确了价格形成机制在药品不同生命周期中的核心定位与关键作用,构建起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价格治理体系。”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医药价格研究中心主任路云指出,重塑全生命周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相关治理配套,既着眼于高水平创新药价值转化和市场承接,也着眼于通过分类施策维护常规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价格秩序,从而为产业长期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
以药品新上市定价为例,《意见》提出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改良新药等,鼓励引导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对通用名药等其他新上市药品,引导医药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机制、同功能主治药品价格合理定价。
“这一举措为创新药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公立医院医保管理专委会常委梁嘉琳表示,这是国家医保部门首次在原则上明确,对“高创新等级+高健康获益”的首发上市药品,在一定期限内豁免集中带量采购与挂网价格调控,以此稳定全球领先创新药企业在首创新药、同类最优药领域的盈利预期与可持续研发投入预期。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表示,创新药的首发价格获得松绑,将有力支持高水平创新药在上市初期制定与自身高研发投入、高创新风险相匹配的价格,并享有一定的价格稳定期。企业可通过自评量表自主确定首发价格,药品的创新程度越高,企业拥有的定价自主权就越大,医保谈判也会给予更灵活的支持。同时,政策推行定价双轨制,药企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自主定价,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约束,这不仅打开了院外市场的议价空间,也为药企开辟了支付“第二战场”。此外,通过建立商业保险药品目录,为临床价值高、价格相对昂贵的创新药,进一步开辟了新的支付渠道,助力破解创新药可及性难题。
“稳定预期是关键所在,更是行业实现长久发展的前提。”路云表示,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核心在于药品能否在全生命周期中,依托合理的价格机制顺利完成价值转化。倘若价格机制无法提供稳定预期与清晰导向,产业创新成果更容易滞留在研发、审批、生产及流通环节,难以进一步转化为产业规模与市场回报。
路云指出,我国医药行业近年来已经具备较强基础,既呈现出创新活跃度提升的趋势,也形成较大的市场体量。从市场规模来看,2024年我国市场销售额已达到112.8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但从增长速度来看,环比增速仅为2.5%,低于美国的9.7%。我国仍需将市场规模优势进一步转化为产业质量优势,以期真正成长为具有更强经济支撑作用和国际影响力的支柱产业。
除了优化药价形成机制,《意见》还明确推动相关主体发挥药品价格发现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具体来看,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鼓励医保定点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提高中选药品可及性和覆盖面。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利用网上药店信息透明、比价便利、竞争充分的特点,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研判异常价格,促进不同渠道药品公平合理定价。
“《意见》将过去国家、地方医保价格管理中的有益经验制度化。”梁嘉琳表示,例如,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推广、全国挂网药品价格智能监测建设、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同类别及近似类别药品价格等举措,提升了药品在不同销售终端的价格透明度与可预期性,遏制了不公平高价、“带金式”高价等市场乱象,切实保障广大参保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宜的新药、好药。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落地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金春林坦言,评价体系的科学性有待检验,企业自主使用的自评量表,能否科学量化“真创新”的程度,是政策顺利落地的关键考验。此外,尽管政策有宏观层面的明确导向,但各地挂网价格仍存在一些隐形约束,如何有效协调这些隐形天花板,实现区域间价格治理的协同,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