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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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淑秋 11月3日,是《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查厦门市个人破产申请,标志着厦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从立法走向实践迈出重要一步。 该案申请人是一家物联网技术企业创始人,其所创办的企业是获得双软认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抓住物联网市场快速发展机遇,申请人通过以自有资金及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资。受市场环境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下滑,最终资金链断裂而严重亏损。其个人名下财产均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其配偶因为给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同样被列为被执行人,夫妻二人至今负债总额仍有500余万元。 为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实现经济再生和信用修复,重启生活和创业之路,夫妻二人在接受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咨询辅导后,第一时间向厦门中院提交立案申请材料。 记者了解到,厦门中院下一步将在“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上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申报的财产、收入、债务等信息予以公告,接受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等对债务人申报的不实信息及相关不当行为的反映和监督。同时,厦门中院也将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听证调查,根据条例和指引规定的受理条件,多维度综合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法律保护,这一理念当前更适用于那些因企业经营不善而负债的企业家和创业者们,他们没有挥霍财产,也没有转移财产,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还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