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游报)
转自:中国旅游报
【关键词】
旅行社 不合格的供应商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5年10月,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5名游客参加“阿尔沟一日游”,向成都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订购交通服务,成都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该案已于2026年1月结案。
【处置及结果】
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有道路营运资质的主体订购交通服务的行为,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时,向未取得道路营运相关资质的供应商订购交通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