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讯 目前,我国出口管制的基本框架主要由“一法三条例”构成,即《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和《核出口管制条例》。“一法三条例”这一新框架的构建,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执法依据走向了更加系统化、统一化的发展阶段。
笔者了解到,在《出口管制法》施行之前,我国仅有《对外贸易法》对出口管制工作起到统领作用。行政法规对各个领域进行立法细分。在军品领域,颁行《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在核领域,颁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核出口管制条例》;在导弹领域,颁行《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在生物领域,颁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此外,在技术及化学品领域亦有相应管制规定,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出口管制规范体系在过去若干年中发生了极大的变革。2024年底,我国正式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与此同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被废止。
“一法三条例”明确了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和海关等部门的职责。但是,在出口管制执法实践中,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情况较为常见,即竞合违法。譬如,企业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既可能违反了《出口管制法》,又可能违反了《海关法》的规定,还可能触发《刑法》等条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法律竞合的适用原则,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等,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做到过罚相当。市场监管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的指导下,配合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参与相关工作。为发挥整体执法合力、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市场监管等各有关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按照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的部署,积极加强配合,对违反“一法三条例”的行为,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形成执法联动的合力,严防两用物项、战略矿产及相关技术的非法外流。 (徐紫雨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