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韦薇 通讯员林雅婧
单身青年花3万多元购买婚介服务,却因相亲对象不符合期待要求退费,这样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这一社会关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也厘清了婚介服务中消费者与服务机构的权责边界。
案情回溯 3万元婚介费引发“脱单”纠纷
2024年1月7日,单身青年阿梅在某平台看到某婚介公司的服务推广后,与该公司签订《婚恋咨询、介绍服务协议》,花费32800元购买了包含婚恋规划、聊天指导、约会指导、照片优化及30名优质男性推荐等多项内容的婚介套餐,服务期限为2024年1月4日至4月4日。
在合同履行期间,婚介公司推荐了3名男性与阿梅见面,其中一名让阿梅印象极差。阿梅认为婚介公司存在诱导消费、欺诈行为,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经调查后以“未发现违法事实”为由未予立案。之后,阿梅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合同价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婚介公司反驳称,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婚恋规划、聊天指导等系列专业服务,且推荐的男性均符合阿梅最初的择偶要求。在服务过程中,阿梅多次提高择偶标准,从“有房有车”升级为“有房有车无贷款”,且对男生长相要求更高,极大增加了服务难度。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婚介公司从80多名嘉宾中筛选并核验了一名符合阿梅最新要求的男嘉宾,阿梅却以“相亲累了”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还删除咨询员微信、退出服务群,后续又报警和投诉,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困扰。因此婚介公司反诉,要求阿梅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害,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公平原则下的费用清算与责任认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围绕服务价值认定和违约责任判定两个关键问题展开。
就服务价值而言,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对各项服务的具体价值作出约定,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法院以双方签订合同的“促成婚恋”目的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项服务对实现该目的的作用、合同总价款、服务期限、婚介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等因素,最终酌定婚介公司已提供服务的价值为8000元。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经全面分析证据后认为,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而阿梅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要求终止服务,还以涉嫌诱导消费、欺诈为由投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阿梅应按合同总服务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即6560元。
综上,法院判决婚介公司应退回阿梅服务费18240元(32800元-8000元-6560元),驳回阿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婚介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婚介服务本质并非“脱单保证”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爱情没有统一的标准,婚恋匹配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征婚者往往对婚介服务的“脱单”效果抱有较高期望,容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个人主观感受来否定婚介机构的履约情况。但实际上,婚介机构只能根据行业经验和当时掌握的异性资源进行个性化匹配,其服务能否最终帮助征婚者“脱单”具有不确定性。
从情理与规则层面来看,只要婚介机构按照征婚者的要求提供了符合条件的信息或媒介服务,征婚者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这起个案的处理,更向社会明确了一个规则:婚介服务的本质是提供“脱单机会”,而非“保证脱单”。
法官提醒,征婚者不应将婚恋焦虑转化为对服务机构的过度依赖,服务机构也需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健康的社会婚恋服务环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