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议案》。公司决定将此前披露的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并已取得中国北京市分行出具的不超过4.68亿元的专项贷款承诺函。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回购方案其他核心条款保持不变。
原回购方案回顾:拟斥资2.6亿-5.2亿元回购4000万-8000万股
据公告披露,首钢股份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原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来看,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为4000万股至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2%至1.03%;回购价格不超过6.50元/股,按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约为2.6亿元至5.2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方案调整核心:资金来源扩容 引入专项贷款支持
本次调整仅涉及回购资金来源的变化,即从“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调整为“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首钢股份表示,调整旨在“保障回购股份事项有序开展,充分运用股票回购贷款优惠政策,把握市场机遇优化资本结构,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投资者权益”。除资金来源外,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上限、实施期限、用途等其他核心条款均未发生变化。
专项贷款承诺函落地:工行北京分行提供不超过4.68亿元额度
公告显示,首钢股份已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具体贷款条款如下:
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8亿元,且不超过本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的90%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如监管期限调整,可在合规前提下调整期限)
公司强调,实际贷款金额需满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监管要求,并符合银行内部贷款政策及审批程序。同时,该贷款承诺函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最终承诺,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实施完毕或期限届满时的实际使用金额为准。
调整影响:优化资本结构 不影响债务履行能力
首钢股份在公告中分析,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影响上市地位。
风险提示:股价超上限或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回购受限
公司同时提示两大风险:一是若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6.50元/股的回购价格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可能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二是若发生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导致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的情形,方案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公司表示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调整事项已通过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备查文件包括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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