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09,简称“中利集团”)10月2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宁夏中盛”)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就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需向原告宁夏佳洋能源有限公司赔偿合计424.48万元。该判决为一审结果,双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公告显示,此次诉讼源于宁夏中盛与宁夏佳洋能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相关事项已在公司2025年半年报“重大诉讼事项”中披露。兴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宁夏中盛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劳务费、鉴定费等合计4,244,821.64元(约424.48万元)。此外,案件受理费104,767元由原告负担65,520元,被告宁夏中盛负担39,24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夏中盛负担。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利集团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预计负债充分计提,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提醒投资者,所有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理性投资并注意风险。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赔偿金额 | 4,244,821.64元(劳务费、鉴定费等) |
| 案件受理费分担 | 原告负担65,520元,被告宁夏中盛负担39,247元 |
| 保全申请费 | 被告宁夏中盛负担5,000元 |
| 履行期限 |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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