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传承人可持续培养机制


  本报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10月21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海口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2月1日起施行。记者 苏钟

  海口市现有51个非遗代表性项目

  “海口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现有51个非遗代表性项目。其中,国家级7个、省级18个、市级26个,项目类型涵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和传统技艺等多个方面。”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上介绍,近年来,海口市非遗保护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保护制度机制不健全、社会参与不足、代表性项目开发利用不够、文旅融合创新不好等问题。目前,虽然国家和海南省层面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对海口市在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尚缺乏符合管理需求的针对性、操作性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围绕非遗系统性保护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目标,构建具有海口特色的制度体系,更好地推动全市非遗保护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全面融入海口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为海口高质量发展注入更优质的精神内核,服务海口“六个之城”建设。

  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保护情况等进行评估

  根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组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并向社会公布。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以及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履行义务情况等进行评估。

  合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

  按规定,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或者合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创作、展示、展演、展销、旅游、体验、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

  鼓励、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

  旅游和文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承人可持续培养机制,激励青年传承人成长;支持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融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内容;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或者传承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对非遗进行数字化采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市政府应当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对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采集、储存、利用、展示等,并向国内外传播推广,促进社会化共享与利用。

  鼓励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和产业化的开发应用,培育网络视听、数字文创、数字衍生品等新型文化业态,丰富体验性文化消费模式。

  在冼夫人文化、东坡文化、丘濬文化、海瑞文化等历史文化以及琼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华侨文化、火山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的特定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

  利用海南自贸港政策开展非遗国际交流合作

  按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展演、展销等传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支持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农村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展演、展销等传播活动。

  鼓励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以及设施规划建设中,体现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文化元素。

  鼓励和支持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在本市进行展示、展演、展销等交流活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在境外进行展示、展演、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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