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挖掘机的“解封”之旅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前往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调阅关联案件卷宗。

  某外资公司用于样机展示的挖掘机不仅被暗地“虚假售卖”,还“摇身一变”成了融资租赁物,由此引发民事诉讼,又在诉前保全时被违规查封、扣押达一年之久,给该外资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月9日,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中,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在办理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时,不仅有效保护了作为案外人的某外资公司合法权益,督促案涉挖掘机的查封被顺利解除,还帮助有关金融公司补漏建制,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

  挖掘机“身陷”民事官司旋涡

  这起纠纷的源头,还得追溯至五年多前。

  2020年7月,周某与芜湖某金融租赁公司(下称“某金融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周某以一台价值200余万元的某外资公司品牌挖掘机作为融资物,向某金融公司贷款132万元,周某按约支付两年租金。因周某未按期支付租金,2023年10月10日,某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挖掘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两天后,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挖掘机,并对存放于某外资公司仓库里的挖掘机实施查封。同月24日,某金融公司就该案提起民事诉讼。

  2023年11月,该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外人某外资公司以挖掘机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20日裁定解除查封。同月28日,某金融公司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再次查封该案涉挖掘机。2024年1月,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周某伪造申请材料获得某金融公司贷款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某金融公司对此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4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然而,该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法院却一直未对案涉挖掘机予以解封。其间,某外资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均未被采纳,案涉挖掘机因被长期查封无法处置,严重影响该公司对相关财产的后续交易。

  展示样机竟成了融资租赁物

  这家外资公司是某外企在华全资子公司,在建筑工程机械制造领域占据重要市场份额。2024年12月,该外资公司以法院查封案涉挖掘机的行为存在执行行为违法问题为由,向鸠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鸠江区检察院受理后,由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范颖具体承办。

  承办检察官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相关公司及当事人涉及武汉、合肥、芜湖等多地,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对案涉挖掘机进行反复查封、解封且超期查封达一年之久。为查清真相,承办检察官紧扣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等监督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向上级检察院汇报,通过上级院联系案涉挖掘机所在地法院,确认该挖掘机目前仍存放于某外资公司仓库内,且一直处于被查封状态;另一方面,奔赴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调阅关联案件卷宗,全面梳理案情。同时多次与某外资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充分听取企业诉求。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段“虚假售卖链条”浮出水面。2020年6月,某外资公司与武汉某工程机械公司签订样机协议,约定案涉挖掘机在武汉用于样机展示。展示期间,武汉某工程机械公司的唯一股东辛某,获取了挖掘机的合格证件,并将这台样机“虚假售卖”给自己出资的合肥某智能机械公司。2020年7月,合肥某智能机械公司又与周某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以200余万元的价格将这台样机“卖”给周某。

  4天后,周某即与某金融公司签订合同申请融资贷款,约定以售后回租方式,购买案涉挖掘机,然后出租给周某使用,周某为此应支付租金及相关款项。实际上,合肥某智能机械公司与周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交易记录,周某也未实际使用过该挖掘机。而挖掘机真正的所有权人某外资公司,却对此毫不知情,直至案涉挖掘机在公司仓库被查封。

  延伸监督破解超期查封困局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法院将周某涉嫌经济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因案件管辖权争议及相关证据不充分等问题,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未立案,这也间接导致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归属迟迟无法明确,法院亦以此为由未予解封案涉挖掘机。

  为推进问题的解决,2025年1月,鸠江区检察院依托检法两院有关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积极协调召开公检法案件会商会,共同研判该案涉刑事线索移送、立案管辖等关键问题,明确案件处理方案。最终,合肥市某区公安机关对周某在此案中的相关问题予以立案侦查。

  经全面调查核实,鸠江区检察院认为,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后未及时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涉挖掘机进行解封,存在超期“查扣冻”涉企财物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导致案外人诉讼权利受损,还造成经济利益实体性损失。2025年3月,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措施,并进一步规范今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执行工作。

  2025年5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并依法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检察机关全过程监督、全方位调查核实,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获悉解除查封信息后,某外资公司第一时间向鸠江区检察院表示感谢。

  办案并未止步于此。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未审慎核查租赁物所有权问题所引发的涉诉风险,2025年5月,鸠江区检察院与该公司召开座谈会,深入剖析其金融业务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随后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数据支持系统,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

  2025年6月,某金融公司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表示已明确出台针对性措施:完善资信评估与调查流程、加强企业风险防控、定期开展业务人员培训等,切实堵住管理漏洞。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2月发布的“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外资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涉外企监督案件,应当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全面了解案情,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的协作配合,为外资企业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积极主动回应外企诉求,全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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