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换脸”使用不当恐触多个法律禁区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孙玥   打开社交平台,有人晒出AI生成的古风写真,有人用“一键换脸”制作军警变装视频,甚至有人将经典影视片段里的主角换成自己——如今,AI换脸技术已走进普通人的生活,成为不少人娱乐消遣的工具。   但鲜少有人意识到,这一看似有趣的“黑科技”,若使用不当,可能触碰多个法律禁区。对此,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滥用“AI换脸”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公众一旦发现个人隐私遭泄露、生物信息被冒用,应及时固定证据,确定传播范围,尽快联系平台要求删除、停止侵权,并通过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滥用生成电子军警照涉嫌违法

  “三秒教会你做AI军装照,配上战机背景超酷!”近期,部分短视频平台流传着这样的“教程”,用户只需上传一张个人照片,就能一键生成身着军装或警服的图片,部分生成工具还提供“执法场景”“装备背景”等选项。看似新奇的玩法背后,乱象正悄然滋生——有网友为博流量,用AI生成警服形象后,拍摄“查电动车头盔”的虚拟执法视频;还有人故意让AI生成的军警形象手持烟酒,发布到社交平台。更有甚者,利用虚假AI军警照实施诈骗。不久前,网友吴某就因身着仿制警服、用AI合成元素制作“执法场景”视频并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警告处罚。   “军服、警服是国家形象的重要载体,绝非娱乐道具。”石景山法院法官表示,即便出于职业向往使用AI生成军警照,也必须严守法律边界,不得滥用职业标识,不得损害公职人员形象。《军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及依法可穿着军服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影视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穿军服的,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且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我国人民警察法也规定,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如果AI生成的内容涉及伪造军队公文、证件,或是有人冒充军人、警察招摇撞骗,可能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面临刑事处罚。”法官提醒,“生成相关照片后应主动标注‘图片系AI合成’,避免公众误解;尤其不能虚构作战、执法场景,触碰法律红线。”   “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需要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明确标识,避免混淆;一旦发现违法内容,要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立即消除等处置措施,不能放任不管。”法官提醒。

AI换脸“照骗”可能侵犯著作权

  前不久,中国国家话剧院发表声明,称发现近期社会上有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话剧《青蛇》作品,违法进行冒演、虚假宣传、滥用AI换脸技术,偷换概念,公开售票,欺骗观众,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侵犯中国国家话剧院的合法权益。无独有偶,某平台一部微短剧也因“疑似用AI换脸,将知名演员面部特征移植到其他演员脸上”引发争议,最终版权方下架相关内容,删除了争议片段。   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侵权风险并不少见,有网友把经典影视剧片段里的主角换成自己的脸,发布到视频平台吸粉;有人用AI换脸技术“翻拍”热门剧集,未经授权就传播……这些看似“好玩”的操作,实则可能触犯法律。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官解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AI换脸,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如果将他人面部特征移植到不雅、违法视频中,还会进一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除了肖像权,著作权也是AI换脸容易触碰的“红线”。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音乐、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都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官举例,未经授权扒取原影视剧片段,用AI换脸后再“创作”,可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如果部分公司用AI换脸“冒演”话剧并售票,更是直接侵犯了原创单位的著作权。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对AI换脸行为划出“红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传播法律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人脸编辑功能的服务者,应当提示使用者告知被编辑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法官提醒,使用他人肖像、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为AI换脸素材时,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即便获取授权,也应避免用于不当场景或对原作品进行歪曲,不能为了“博眼球”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此外,平台要加强内容审核与监管,建立AI内容标识和审核机制,对疑似侵权的视频及时处理,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原创者和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作不雅照牟利要担刑责

  AI换脸技术的“双刃性”还体现在被部分人当作色情网站的“流量密码”,最终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虞某通过互联网收集了百余人的人脸信息,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用AI技术将这些人脸与淫秽视频中的人脸替换,伪造出大量不雅视频、图片。随后,他创建社交群组,收取入群费、发布伪造淫秽内容盈利,还对外销售“AI换脸”软件、传授使用教程,提供换脸视频定制服务。最终,法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虞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会面临不同的刑事处罚。”法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此类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法官表示,如果平台与淫秽物品的制作者、传播者串通,故意在平台上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音视频软件等,就属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应当依照该罪定罪处罚;如果平台明知是淫秽色情内容而放任在其服务平台上传播,且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比如通知其删除、阻断相关内容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则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AI换脸制作传播不雅内容,侵害的不仅是个人的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践踏。”法官提醒,要做好个人信息和生物信息保护,不要在陌生平台随意上传清晰证件照或人脸信息,对要求提供照片、人脸验证的网页程序保持高度警惕;使用AI工具时,要主动限制其权限,禁止非必要应用获取个人通讯录、相册、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从源头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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