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赵鹏   没收违法所得,是市场监管执法机关遏制相对人非法牟利、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手段,广泛适用于食品药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等各类市场监管执法案件。但在实践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失衡等困境。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立足解决执法实践痛点,回应一线执法需求,构建了科学严谨、规范统一、可操作性强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体系,对于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其一,《办法》厘清了违法所得的认定原则,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执法特点予以具体化。没收违法所得的法理在于“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益”,相对人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必须予以剥夺;同时,行政处罚法又将没收违法所得明确为一类行政处罚,使其兼具对违法相对人进行惩戒的制度功能。剥除获益与惩戒不法的双重功能定位,使得学界与实务界在违法所得的认定原则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一些观点认为,违法相对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由此才能体现惩戒性;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没收违法所得应坚守剥除非法获益这一制度本旨,计算数额时扣除当事人的合理支出与成本。对此,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则采取了折中的做法,一方面明确违法所得是指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一般情况下应予以全额没收,以突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惩戒性;另一方面则以除外条款的方式,允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考虑特定执法领域的特殊性,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作出特别规定,避免过罚不相当。   在此背景下,《办法》紧扣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情复杂多样、社会危害程度差异大的特点,进一步合理划定了违法所得的边界范围。《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违法所得应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相关性,排除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合法收入;第四条、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相对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及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在认定时予以扣除。这一制度设计,一方面对接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弥合了实务中关于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分歧,进一步提升了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对主观过错轻、社会危害程度小的经营主体适用“小过重罚”,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的统一。   其二,《办法》构建了体系化、操作性强的违法所得认定流程与细则,针对性破解了执法中的实操难题。首先,在可扣除成本的认定上,《办法》采取了“法定列举+个案申请”的模式。一方面,《办法》第五条、第十条通过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可扣除的合法支出包括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增强了规则的确定性,限缩了执法过程中的裁量空间;另一方面,考虑到市场活动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办法》允许当事人就其他未列举的合法必要支出提出扣除申请,由执法机关进行个案认定,避免了有限列举可能带来的“一刀切”的缺陷,提升了执法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其次,《办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协作义务,当事人需在指定期限内,就合法必要支出的认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无法举证或难以区分的支出不予扣除。这一规定精准回应了一线执法中取证难的痛点,能够充分发挥当事人在成本计算上的信息优势,既能确保违法所得计算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也能降低执法机关的调查成本,实现了行政机关的调查责任与当事人协作义务的有机融合,平衡了执法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最后,《办法》还关注到违法所得认定专业性较强、部分执法机关认定能力不足的问题,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的核算、评估工作。从实践场景来看,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所得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财务核算、账目核查等专业工作,尤其是在平台经济、连锁经营、跨区域违法等案件中,涉案主体的收入构成、成本分摊、资金流向较为复杂,仅靠一线执法人员难以实现精准核算。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不仅能弥补执法机关的专业短板,提升违法所得认定的科学性与精准性,更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认定结果的中立性与说服力,提升了执法决定的可接受度。   其三,《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细化特殊场景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实现了共性规则与特殊情况的兼顾,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提供了精细化指引。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类型繁杂,不同行为的获利模式、社会危害程度差异显著,需要构建差异化的认定规则。对此,《办法》特别地对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以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三类特殊、常见违法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这一做法,一方面使执法机关无需进行复杂成本核算即可直接认定违法所得,减轻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负担,顺应了市场监管高频、及时、高效的执法要求;另一方面,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两类违法行为,《办法》明确了以全部收入计算其违法所得的特殊计算规则,彰显了从严惩戒不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与市场秩序的市场监管执法导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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