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动力因股东会决议公告信息矛盾收河北证监局责令整改决定书 董事长及董秘被出具警示函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证券代码:300152)于1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存在信息披露问题,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程芳芳、董事会秘书马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河北证监局在《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行政措施并对责任人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号)中指出,ST新动力于2025年12月31日披露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对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的表述存在多处前后矛盾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程芳芳作为公司董事长,马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ST新动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程芳芳、马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ST新动力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此外,公告提及,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主体 行政监管措施类型 违规事由 责任认定依据 整改要求
ST新动力 责令改正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对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的表述存在多处前后矛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程芳芳(董事长) 出具警示函 作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马辉(董事会秘书) 出具警示函 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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