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股份”或“公司”)近期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进展,涉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条件均已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
回购注销原因与数量
因49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具体来看,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1,544股(约10.15万股),注销股票期权336,214份。
回购价格与资金来源
经2025年权益分派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4.24元/股调整为4.15元/股。按此计算,公司需支付回购价款合计421,407.6元(约42.14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原因 | 回购价格(元) | 本期回购注销数量(股) | 回购价款(元) |
|---|---|---|---|
| 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 4.15 | 101,544 | 421,407.6 |
| 合计 | - | 101,544 | 421,407.6 |
回购后股权结构变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90,411,661股减少至290,310,117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占比由1.52%降至1.49%,无限售条件股份占比由98.48%升至98.51%。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4,420,600 | 1.52% | -101,544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285,991,061 | 98.48% | - |
| 总计 | 290,411,661 | 100% | -101,544 |
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成就
解除限售与行权期限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8日,第一个限售期/等待期于2026年11月27日届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个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为获授总数的40%。
条件成就情况
经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情形,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2024年度营业收入18.85亿元,超过考核目标(不低于16亿元),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系数为100%。个人层面,10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不同解除限售比例,110名激励对象对应不同行权比例。
解除限售与行权具体安排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白秋美 | 董事、副总经理 | 10 | 3.6 | 36% |
| 2 | 王树生 | 副总经理 | 10 | 4 | 40% |
| 3 | 周忠辉 | 副总经理 | 8 | 2.56 | 32% |
| 4 | 郑章勤 | 副总经理 | 8 | 2.56 | 32% |
| 5 | 潘晓婵 | 董事会秘书 | 10 | 4 | 40% |
| 6 | 尹力 | 财务总监 | 10 | 4 | 40% |
|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9名) | 299.06 | 111.1496 | 37% | ||
| 合计 | 355.06 | 131.8696 | 37%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可行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数量占其获授数量的比例(%) |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白秋美 | 董事、副总经理 | 2.88 | 36% | 0.01% |
| 2 | 王树生 | 副总经理 | 3.2 | 40% | 0.01% |
| 3 | 周忠辉 | 副总经理 | 2.56 | 32% | 0.01% |
| 4 | 潘晓婵 | 董事会秘书 | 3.2 | 40% | 0.01% |
| 5 | 尹力 | 财务总监 | 3.2 | 40% | 0.01% |
|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05名) | 97.2986 | 29.95% | 0.34% | ||
| 合计 | 112.3386 | 30.79% | 0.39% |
法律意见结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事宜已取得必要授权与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后续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的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绑定核心团队利益,提升公司长期发展动力。市场将持续关注公司后续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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