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设计院因会计差错更正被出具警示函 贺风春等三高管同步领罚


2026年1月5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园林设计院”)及公司时任董事长贺风春、总经理屠伟军、财务总监钱孝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公告披露,苏州园林设计院于2025年4月11日发布公告,对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其中,2023年净利润调整金额达776.63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高达31.44%。

江苏证监局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时任公司董事长贺风春、总经理屠伟军、财务总监钱孝宇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作出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公告同时明确,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主体 职务 责任认定 监管措施
苏州园林设计院 公司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贺风春 时任董事长 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主要责任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屠伟军 时任总经理 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主要责任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钱孝宇 时任财务总监 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主要责任 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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