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近日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益田集团")及公司副董事长黎志强因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隐瞒抵押信息并作虚假承诺
公告显示,益田集团于2017年2月9日以深圳益田假日广场为基础资产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下称"益田CMBS")。该产品到期后,公司又于2020年9月16日设立发行信达-深圳益田假日广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专项计划")。
经查,益田集团作为原始权益人,在益田CMBS存续期间及专项计划发行过程中,存在隐瞒对相关基础资产已签署资产抵押合同的情况,并作出虚假承诺,且未及时告知计划管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黎志强作为直接负责人员被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资产抵押合同由深圳市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益田集团总裁、现任公司副董事长黎志强与第三方签署。该资产抵押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且尚未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深圳证监局指出,黎志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益田集团和黎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树立合规意识
深圳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益田集团应当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树立守法合规、规范运作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益田集团和黎志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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