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五起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例


昨天,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相关部署,2024年以来,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筑牢质量安全底线,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綦江区某摩托车销售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检查发现某摩托车销售经营部分多次销售22辆取掉了脚蹬装置、更换了大功率(72V、96V)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其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给予罚款1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璧山区某摩托车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璧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购进15个型号42辆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后,擅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鞍座加长、护板包围加宽、拆除脚踏装置、加装尾箱等非法改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2辆,给予罚款1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万州区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某经营部销售的10个型号28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超长,经抽样检验,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8辆,给予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万盛经开区某电动车销售店组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某电动车销售店分别购进车辆车身、电池、充电器之后组装为5辆整车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整车质量、脚蹬间隙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辆,给予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铜梁区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检查发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租电动自行车供外卖骑手使用,待出租的7辆无踏板、加宽车体、蓄电池为60V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7辆,给予罚款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游财经-重庆晨报记者 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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