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常春藤私募因委托投资管理职责 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6年4月1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常春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常春藤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违规情形。

违规事实明确: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深圳证监局指出,深圳常春藤私募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存在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行为,这表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出具警示函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常春藤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如深圳常春藤私募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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