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6-01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具体情形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雄斌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没有商业实质的采购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蔡昌蔚在2023年度、2024年度分别占用公司资金2,998.80万元、992.53万元;陈雄斌在2022年度、2023年度分别占用公司资金800万元、1,695万元。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将督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减轻和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良影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正在就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核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未来公司将加强内控管理,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相关管理制度,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 12.9.1 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 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对照上述条款,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的,公司将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1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0号)、《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1号)、《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章敏、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0号)主要内容

“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陈雄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雄斌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没有商业实质的采购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蔡昌蔚在2023年度、2024年度分别占用公司资金2,998.80万元、992.53万元;陈雄斌在2022年度、2023年度分别占用公司资金800万元、1,69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号》)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就上述情况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瀚川智能、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对上述违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更正、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执行。”

二、关于《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1号)主要内容

“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前期对部分客户收入确认不当,部分收入确认对应的产品未实际发货或不满足终验收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度三季报、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存货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充换电项目在生产领料时,部分项目之间存在串领料的情况,生产领料混乱,造成公司部分换电站产品存货成本核算存在错误,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准确。一是公司2024年度对部分账面金额需要合并抵销的存货,直接按照单体报表存货账面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考虑合并抵销,导致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二是公司2024年度对部分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相关存货账面金额未包括其单独发生的组装人工成本,导致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三是公司2023年度对部分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未考虑相关存货对应的销售订单已取消或项目执行停滞,以及其他类似产品售价已低于存货单位成本等客观情况,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四、现金流量表列报不准确。公司2024年度对有关票据贴现收款、到期承兑付款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计算错误,造成公司2024年度现金流量表“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列报金额不准确,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2024年定期报告代行财务总监职责)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五、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公司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失效,未能及时知悉、记录、处理存货项目中N95口罩机等存货的变动情况,导致公司存货账实不符,且公司未能够通过盘点等方式及时获悉相关存货的损失状态,公司存货盘点流于形式。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一一资产管理》(财会[2010]1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二是公司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失效,公司2022年度以前部分采购送货单等原始单据丢失,相关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一一采购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未勤勉尽责,组织推动董事会及管理层保障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运行,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六、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到期未归还。公司2024年4月28日使用24,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期限已满,公司尚未将该笔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第九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未勤勉尽责,违反了《监管指引2号》第三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瀚川智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违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更正、补充披露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后续检查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章敏、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2号)主要内容

“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章敏、何忠道:

2023年3月,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以及其余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等共计12人,通过信托持股的方式变相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上述违规行为中,蔡昌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是相关违规行为的决策者;章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方案的沟通对接及具体事务操作;何忠道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负责部分资金支付的具体操作执行。蔡昌蔚、章敏、何忠道三人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瀚川智能、蔡昌蔚、章敏、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积极整改,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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