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前员工李佳威违规买卖证券获利13.54万元 新疆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


市场报讯 4月20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前从业人员李佳威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处罚决定,李佳威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交易金额超1.06亿元,账面盈利13.54万元,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3.54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从业十年期间控制多个账户交易超亿元

经调查,李佳威于2015年1月5日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先后在长江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克拉玛依塔河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在此期间,其控制使用"岳某花""李某琳""李某昂"证券账户及"韩某玲"两融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

新疆证监局查明,上述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金额5338.45万元,卖出成交金额5358.19万元,账面盈利13.54万元。相关违法事实有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申辩称非主要操作者 监管部门不予采纳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佳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包括三点:一是案涉账户大部分操作并非本人实施,主要由李某琳操作;二是流经本人账户的资金并非由本人支配,实际归属为岳某花;三是案涉资金的最终支配及消费主体为岳某花,本人未实际受益。其认为监管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存在偏差,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

新疆证监局经复核后表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证券账户由李佳威控制、使用,相应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李佳威,其能够支配相应资金。李佳威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账户大部分交易操作系李某琳实施,也无法证明资金实际归属及支配主体为岳某花,因此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作出处罚 罚没款合计23.54万元

新疆证监局指出,李佳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决定:

  • 责令李佳威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 没收违法所得135,402.96元
  • 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李佳威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新疆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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