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新规发布 企业“纠错复活”通道更畅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办法》于11月27日公布,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副主任、正高级经济师马超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及时且必要,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能高效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合规经营,对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方面,《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统一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具体来看,《办法》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为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在马超看来,这些创新举措将有效降低企业的“纠错成本”,提升市场活力。第一,扩大修复范围,为企业纾困提供“缓冲期”。《办法》新增了对抽检检查负面信息,以及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执行期间的临时信用修复机制。此举显著扩大了信用修复的覆盖场景,为面临暂时性困难的企业提供了关键的缓冲与支持,鼓励更多企业主动、及时地修复信用。

第二,精细分类管理,将违法失信信息科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不同的公示期与修复条件。这种精细化分类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

第三,优化办理流程,将显著提升修复效率。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平台,规范各地的执行标准,并大幅缩减信用修复办理时限。效率的提升有助于帮助企业争抢重塑信用的“黄金时间”,降低制度性成本。

第四,强化协同修复,有利于提升联动效能。《办法》致力于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各部门相关系统的数据共享与结果互认。通过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一处修复、处处互认”,将极大便利企业,提升市场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做好衔接,市场监管总局还同步一揽子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四部规章,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不同类型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和条件,确保信用修复规则统一。

马超认为,这套“组合拳”旨在实现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全流程规则统一,消除过去可能存在的规则冲突,构建统一、明确、联动的信用监管闭环,确保制度的有效衔接。

从可能产生的政策效果看,马超指出,《办法》有利于有效鼓励中小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从而摆脱经营限制,为其在融资、招投标等领域扫清障碍,为实体经济注入活力。同时,通过建立“惩戒-修复-激励”的良性循环,新规引导企业主动合规经营,逐步从机制上推动经营主体依靠诚信赢得市场与竞争力。

“总体来看,信用修复制度的健全与效率提升,将显著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最终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马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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