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娜)昨天,朝阳法院对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外卖员侯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在小区车棚充电过程中,因电池起火引燃了居民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后者车辆完全烧毁。经查,侯某某的车辆为自行拼装,车架与电池分别网购,无法登记上牌。法院判决侯某某赔偿杨某某购车款2500元。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禁止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系被告自行网购电池组装电动车致车辆自燃而引发的纠纷,是新修订条例重点规范的领域,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