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27日,河南省淇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案发地开展现场勘查。
闲置猪场的定制铁篦子不翼而飞,被盗时间也并不清晰。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拒不认罪,均以“不清楚”或沉默对抗调查……2024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卷宗显示,林某潜入被害人的猪场盗窃铁篦子,并将赃物运送至两家废品回收站售卖。基于现有证据,我院于当年9月20日依法对林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批准逮捕后,我们结合在案证据列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重点对林某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补充相关计算依据及明细,同时对被盗铁篦子结合物品定制特征、实际价值等因素进行价格鉴定,进一步明确涉案金额。
2024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讯问过程中,林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为该案的办案检察官,我仔细审查案件后发现该案存在两个疑点:其一,被害人主张除铁篦子外还丢失了空调,但现有证据中未见相关线索;其二,被害人称丢失的铁篦子有两种定制规格,经价格鉴定认定涉案金额为5万元以上,但林某所涉具体盗窃数额并不清晰。
盗窃罪认定罪轻罪重的主要依据为涉案金额,若林某盗窃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弄清数额,将影响定罪量刑。对此,我列明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侦查人员对两家废品回收站及关联场所进行调查。调查显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林某盗窃并售卖了单一规格的铁篦子,未发现其涉嫌盗窃空调的线索;现场扣押的铁篦子虽为一个规格,但结合被害人陈述和现场勘验情况,可证实其确实存在两类铁篦子丢失的情况。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精准认定犯罪事实,我院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我与同事再次与被害人核实情况并到现场勘查,发现涉案猪场长期闲置,虽有专人看管,但场后面的小路可直通场内,存在外人轻易进入的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其他人员实施盗窃的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若将猪场所有丢失物品直接归咎于林某,缺乏排他性证据支撑。因林某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且无法说明另一规格铁篦子的去向,价格鉴定机构基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现场勘验资料等,按照就低原则对两类规格铁篦子的整体价值进行鉴定,相关程序符合司法鉴定规范。
两家废品回收站工作人员均证实,林某每次售卖铁篦子时均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刻意佩戴口罩、帽子遮掩面容,且交易多以微信转账完成,转账界面显示的收款人姓名与犯罪嫌疑人完全一致。
在讯问过程中,对于手机内600余元、800余元等多笔转账记录,林某声称“不清楚是什么钱”,当被问及“红色三轮摩托车及手机是否由本人单独使用”时,其明确表示“无他人使用”。
为此,我们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结合两家废品回收站的转账记录、废旧金属登记本等客观证据,重新核定涉案物品价值。经逐笔比对交易时间、物品规格与证人证言,根据现有证据最终认定林某的盗窃数额为1.5万余元,确保定罪量刑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
至此,案件脉络已清晰可辨,而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已然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也足以对其定罪的程度。
2025年1月21日,我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4月18日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办理林某盗窃案的经历,让我深刻领悟到,检察官的职责不仅在于追诉犯罪,更在于守护真相与正义。面对林某的拒不认罪,我们既未轻信其辩解,也未因既有证据而草率定案,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持客观审慎态度,通过细致审查证据、严密逻辑推理,逐步还原案情。唯有秉持对真相的执着追求,方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这种职业精神,不仅是检察官的使命,更是守护法治社会的根本所在。
(口述人单位: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