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监后,他追悔莫及


  “都是我一时冲动,辜负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在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真的后悔死了,我对不起年迈的父母,让他们再次为我担惊受怕、蒙羞难过。”日前,已被收监的彭某用粗糙的手掌反复抹着脸,在河南省商城县看守所抱头痛哭。

  这要从一次与时间赛跑的检察监督说起。5月28日,商城县检察院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季度巡察时发现,社矫对象彭某在社矫期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按照刑法及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这属于应当撤销缓刑情形。

  办案检察官立即调取相关原始案件材料,发现彭某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2022年12月8日,彭某正式入矫。

  此时距离彭某解矫仅剩8天,该院决定兵分三路:封存司法所社区矫正档案,了解已有记录彭某日常矫正情况;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复核彭某的日常表现;调取公安机关保存的彭某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资料,核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在查看彭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时,办案检察官发现已归档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载明:2024年8月10日,彭某酒后与他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伙同其表弟冯某共同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于2024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金600元。但社区矫正档案显示彭某当月的表现为良好,如此反差证实存在漏管、虚管情形。

  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后,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因彭某被行政拘留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未及时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或者组织核查其轨迹。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对彭某进行相应处罚,也未依法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致使彭某的严重违法行为未被依法追究。

  办案检察官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中发现,2024年8月10日晚,彭某与其表弟冯某共同挥拳伤人,这证实了行政拘留的合法性。结合刑事判决,彭某的情况符合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

  “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必须撤销缓刑,现在距彭某解除矫正仅剩6天。”5月30日,商城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当对彭某收监执行。6月3日,该院向司法部门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同时提醒“距解矫仅剩58小时,请即刻启动收监程序”。

  6月6日,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缓刑,决定将彭某收监执行。

  为了防范类似情况再发生,防止刑罚执行沦为“纸面监管”,商城县检察院结合此案举一反三,联合县司法局开展“解矫前30日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对受过行政处罚的社矫对象实行“三见面”(见档案、见民警、见本人),对社矫档案开展“过筛式”评查。

  7月23日,商城县检察院向县司法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专门化力量建设,及时掌握社矫对象动态信息,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维护刑罚严肃性。该院还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共享、通报上存在滞后现象,导致社矫对象有逃避收监执行的重大隐患风险,要求依法落实及时通报责任。

  为常态化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7月25日,该院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席机制,定期交流研判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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