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
是否需要缴纳
针对这一广大干部职工关心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作出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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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西藏税务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休假探亲和疗养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上述收入,将全额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总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在此日期之前适用的相关扣除文件: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77号)文件已全文废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6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