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刘泽方,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泽方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泽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10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刘泽方作为厦门展鸿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开立在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的“刘某红”“刘某辉”“刘某昆”账户委托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成交金额39,141,591.80元,合计亏损139,803.64元。
上述事实有人事档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刘泽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泽方处以4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