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一声刺耳的刹车,一阵痛苦的闷响,一个家庭可能就此坠入深渊——这常常源于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瞬间:随意推开的一扇车门。在城市的大街小巷,这种被称为“开门杀”的交通事故,如同潜伏的幽灵,以其突发性和隐蔽性,时刻威胁着道路上的每一个人。

这些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伤及性命,事后关于“谁之过”“谁来赔”的争执与维权困境,更是让受害者身心俱疲。11月9日,顶层设计迈出了关键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就《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直指“开门杀”等热点难点,拟以明确的规范,驱散保险赔偿长期以来的迷雾。
最高法拟为“开门杀”定规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未看清车外情况便贸然推开车门,瞬间与他人发生碰撞,这类事故被形象地称为“开门杀”。
它看似是驾车或乘车过程中的一个微小疏忽,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却暗藏着足以颠覆生命的重大安全隐患。最高法在阐述相关案例的典型意义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该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正是这种“小疏忽”可能引发的“大后果”,使得“开门杀”致人受伤后,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话题屡屡见诸报端,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常常让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痛苦之余,还要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
如今,这一困扰各方许久的问题,有望迎来“明确指引”。最高法于11月9日公布《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重磅文件拟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提及的一大核心内容,直指“开门杀”赔偿争议。《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关键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拟制规定,旨在从根源上避免保险理赔陷入僵局。
那么,赔偿之后的追偿问题如何平衡?《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细致安排。其中,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发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顺序是: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根据合同约定补充赔付;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最高法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此基础上,针对“开门杀”这一特定场景,对“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内涵、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以及后续追偿权行使,进行了细化与明确,力图使法律适用更加统一,让公平正义在每一起“开门杀”事故中得到迅速实现。
牵出“赔偿之患”
值得关注的是,“开门杀”事故并非偶发个案,它已日益成为困扰城市道路安全的一大顽疾,其危害不仅仅在于直接的碰撞。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宣传教育研究部研究人员李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根据数据分析,有30%的“开门杀”事故可能会有二次事故的发生,因为行人还有非机动车,如果遇到了前方突然打开的车门,为了避免伤害,可能会选择突然变向,有时候还会越线,这个时候就往往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危险,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这时候可能会来不及避让,这样就会导致后果严重的二次事故。
以往,部分保险公司常以“乘客并非保险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进行商业险赔付,导致受害者的损失无法通过便捷的保险渠道获得填补,维权之路道阻且长。例如,在一些公开案件中,轿车乘客开车门撞倒电动车主,涉事保险公司便以“乘客责任不在商业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迫使受害者不得不通过诉讼向具体侵权人(乘客和司机)索偿,不仅耗时耗力,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
近年来,媒体曝出的各类“开门杀”事故层出不穷,从造成骑车人重伤昏迷多年的严重后果,到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保险能否赔付的争议,每一次都强烈牵动着公众的神经,因为这直接关联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出行安全与切身权益保障。
在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超看来,《征求意见稿》拟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规则进行明确,这是其对实践中最突出争议的直接回应。《征求意见稿》最显著的特点是拟将乘车人“开门杀”行为明确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机动车保险体系寻求赔偿,避免了因责任主体是“乘车人”而非“驾驶人”导致的保险理赔障碍。《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向受害人赔偿。这从法律层面堵住了一个常见的拒赔借口,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障。
“此前司法实践对于‘开门杀’的保险赔偿存在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李超表示,一是责任主体之争:事故是乘车人造成的,那么责任是否还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常以此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主张乘车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界定:乘车人开车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一部分?这直接关系到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三是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能否向有过错的乘车人追偿?如何追偿?缺乏统一规定,容易引发保险公司与乘车人之间的二次纠纷。
最高法不仅通过《征求意见稿》给出方向,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也直观展示了裁判倾向。在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司机辛某某未靠右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司机主责、乘客次责。法院判决明确,事故涉及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这一判决精神与《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征求意见稿》拟将“开门杀”情况下乘车人责任明确为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赔偿,体现了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强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
在业内人士看来,不论是典型案例的发布,还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拟定,都直观传递出“交通合规与保险配置缺一不可”的信号,对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具有极强的现实警示意义。
保险理赔或面临“重构”
倘若《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将对保险理赔实务乃至整个行业生态产生深远影响。
“如果《征求意见稿》拟定的意见如期落地,会提升保险理赔的效率与确定性,理赔过程将更加清晰、高效。”李超表示,受害人无需再纠结于责任主体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可以直接向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极大缩短索赔时间,减少诉讼纠纷。对保险公司而言,虽然短期内赔付金额可能上升,但统一的裁判标准也降低了处理争议的不确定性。
更为深远的影响在于,新规落地将强力重塑公众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在李超看来,《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即使不是驾驶员,开门不慎导致事故也可能需要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如面临保险公司的追偿,这将强力督促每一位乘车人养成下车前务必观察后方的安全习惯。而驾驶员负有确保车辆安全停靠和提醒乘客的义务,整体而言,将促使驾驶员更谨慎地选择停车位置,并主动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那么,对于身处赔付前线的保险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带来的启示又是什么?李超分析认为,保险公司需要重新审视和优化现有的商业车险条款。特别是在“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车辆使用过程”等关键概念的定义上,应使其更加清晰,与司法解释的精神保持一致,减少未来的合同解释纠纷。“开门杀”风险被明确纳入主险责任范围,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和精算评估时,需要更精准地量化这类风险,并体现在保费中。对于商业险部分向有重大过失乘车人的追偿,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内部标准和流程,确保追偿行为的合法、合规和高效。
除了“开门杀”,《征求意见稿》还对驾驶证超期未注销期间的保险责任、工程作业车的交强险适用情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李超看来,这些都显示出司法解释正致力于覆盖更多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如果正式实施,将有力推动车险理赔服务的规范化和整个道路交通生态的安全文明建设。
付建也补充道,《征求意见稿》拟定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保险理赔责任划分更加清晰,让被侵权人能更快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和制定后续理赔程序时,要考虑《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同时,在后续理赔时也要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这样可以减少后续纠纷。
北京商报记者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