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刘琪因违规委托非经纪人招揽客户 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刘琪因存在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刘琪在山西证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刘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刘琪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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