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6-013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霍莱沃”)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数字相控阵测试与验证系统产业化项目”变更为“新一代智能化电磁CAE软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将全部超募资金(包含利息等)投资至本项目,并根据新项目实施情况,开立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公司拟保持“数字相控阵测试与验证系统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莱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不变,根据本项目重新签署《监管协议》,相应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公司近日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科技支行、公司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莱天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科技支行、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291.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5,239.9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051.0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2027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在使用中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二、本次签订《监管协议》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本次签订《监管协议》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数字相控阵测试与验证系统产业化项目”变更为“新一代智能化电磁CAE软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并将全部超募资金(包含利息等)投资至本项目,并根据新项目实施情况,开立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拟保持“数字相控阵测试与验证系统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上海莱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不变,根据本项目重新签署《监管协议》,相应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公司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科技支行、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莱天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科技支行、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签订《监管协议》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632018800109538,截至2026年3月24日,专户余额为15699.4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一代智能化电磁CAE软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邦羽、胡盼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莱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632013008355191,截至2026年3月24日,专户余额为151.4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一代智能化电磁CAE软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邦羽、胡盼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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