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的诞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参与者与引领者,我国首次在法典中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并将“双碳”目标从政策承诺上升为刚性法律。站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如何以法典的有效实施,保障“双碳”目标如期实现,成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化进程的重大时代课题。
一、“双碳”目标与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法典的重大意义
法典的颁行将助力碳减排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化效益的提升。长期以来,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进程保障方面缺乏专门性立法,相关举措依赖“1+N”政策体系引导,约束力略显不足。此次法典在“总则”编中明确将“绿色发展”确立为法律原则,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并明确规定将“双碳”目标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为“十五五”时期全面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的转变提供了坚实法理依据。
法典的实施将有力保障《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实现。法典在“总则”编中明确提出,要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义务。法典在应对气候变化专章还具体强调了我国积极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承担与国情能力相适应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当前全球已经迈入《巴黎协定》框架下的气候治理进程,形成“自下而上”的全球减排新模式,我国始终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遵守和运用国际规则。我国已于2025年11月提交了第二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并承诺到2035年全经济领域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至10%的具体目标。法典的颁行无疑将进一步宣示我国履行国家自主贡献义务的坚定决心。
二、法典实施助力“双碳”目标进程面临的关键问题
(一)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法律语言的精准转化。
当前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许多规定仍具有较强政策性,大量使用国家鼓励、国家推动、国家完善等宏观表述。政策语言向立法语言的转化若不够彻底,可能导致实践中责任主体不明确、义务性条款约束力不足。法典的落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行法或配套的实施性立法及时跟进。
(二)法典涉碳领域新旧制度的衔接协同挑战。
法典采取了适度法典化模式,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纳入法典之中,并同时废止,而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领域的20多部法律在法典实施后仍继续保留。在多法并存的格局下,如何避免单行法与法典相抵触,如何及时修改完善下位法,成为紧迫任务。特别是“绿色低碳发展”编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有限,未来有赖于配套立法的及时跟进。
(三)法典实施促进低碳转型的利益协调与技术支撑考验。
碳排放双控直接触动能源结构、产业布局的深层调整,从能耗控制转向碳排放控制,由控制有形的化石燃料消耗调整为控制无形的温室气体排放,由能源行业拓展至所有碳排放相关行业,管控难度将明显提升。传统高耗能行业的转型阵痛、地区间的排放权分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不完善,都可能遇到实施阻力。同时,碳足迹核算、碳排放统计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涉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气候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等技术难题,也对生态环境领域数智化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推进法典实施落实“双碳”目标的建议
(一)推动立法语言的规则化重塑,增强法典条款可操作性。
应建立法典实施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对绿色低碳发展条款的实施效果进行追踪。完善法律与政策的协同制定,在法典实施后出台重大“双碳”领域政策时,需同步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和法典衔接研究。针对法典中部分绿色低碳条款“有行为模式、无法律后果”的情况,可以考虑出台专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补充违反绿色低碳义务行为的责任内容。同时,可以考虑加强涉碳司法裁判规则的供给,通过个案解释激活法律条文。
(二)完善“双碳”配套立法制定与衔接,确保法典落地生根。
在“双碳”目标入典后,我国仍有必要适时出台气候变化应对法或碳中和促进法作为专门实施性法律,并纳入国家碳预算、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产品碳足迹等制度体系。同时,还应妥善处理法典与现行单行法的关系,及时清理和修订与法典相抵触的涉碳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能源相关规范入典后,能源法与生态环境法典在关联法条合并、转型机制衔接、引致条款设计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三)强化数字赋能与协同治理,提升“双碳”领域执法效能。
落实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天空地海一体化碳排放监测网络。法典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打破部门壁垒,推动生态环境、能源、工信等部门实现碳数据共享与联动执法。
(四)激发多元主体共治活力,推动社会全面低碳转型。
落实法典应健全碳排放交易、绿电交易等市场机制,明确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企业将减碳成本转化为竞争优势。要引导头部企业将“双碳”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倒逼上下游协同减碳。同时,还应落实法典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让碳普惠制成为重要实施抓手。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财经大学基地研究员,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TJFX25-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