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汇算清缴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应退或应补税额,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自行办理,也可由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
年度汇算不仅关乎个人的“退补”税款,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负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之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费用属于“专项扣除”,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收入中全额扣除,因此,员工社保缴纳基数的确定和调整,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金额,可能带来补缴税款、退回税款等结果。
近年来企业因调整员工以前年度社保缴纳基数,但并未告知员工本人所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主要集中在企业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单方面调整缴费基数、或未按政策调整基数等方面。其中,企业调整社保基数的行为,易被员工个体忽视,却可能给员工个人带来个人所得税补缴风险。
案例详情:
小魏等4名员工于2023年至2024年供职于北京石窝园林古建工程公司,当时用人单位未为几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几名员工在2024年底从原单位离职,在2025年底发现并投诉至相关部门后,原单位进行了补缴,但并未同步修改4人的专项扣除记录。2025年到2026年1月期间,原用人单位未经与几个离职员工进行沟通确认的条件下,又擅自多次修改2024年度的社保缴纳基数,导致4名离职员工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金额反复发生变化。
“我们很担心这种反复变化,会造成我们承担个人所得税漏交的责任,以及可能需要缴纳滞纳金这样的风险”,小魏等4名员工对此颇为担忧,并也已向该单位所属区税务部门提出投诉。那么,小魏等人的担忧是否有必要?有哪些值得员工个人关注的风险点?对于此案例,知名律师、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做出了详细介绍。

律师分析:
1、对于已离职员工以前年度社保缴纳基数,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修改?
朱界平律师:企业原则上不得单方面修改已离职员工以前年度的社保缴纳基数,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依法调整,且需履行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社保缴纳基数的核定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和时限要求,其核心是“按员工实际工资如实申报”,以前年度的社保基数对应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是历史既定事实,具有确定性和不可随意变更性。已离职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双方就离职前的劳动权利义务(包括社保缴纳)应已结算完毕,企业不再享有对离职员工以往社保相关事项的单方处置权。
其次,仅存在一种例外情形:若企业此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申报社保基数,经社保经办机构责令整改,或企业自行发现漏缴、少缴问题,需补缴以前年度社保时,可依法调整对应年度的社保基数,但该调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调整目的是纠正少缴、漏缴的违法行为,而非随意变更;二是调整依据是员工离职前的实际工资收入及相关凭证;三是需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正规补缴审批手续,而非企业单方操作。
结合本案,企业在员工离职后,未经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多次修改2024年度社保缴纳基数,明显超出合法调整范围,属于违规操作,侵犯了离职员工的合法社保权益。
2、企业修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是否需经员工同意?
朱界平律师:企业修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是否需要经员工同意,需区分调整情形,但核心原则是“不损害员工权益、履行告知义务”,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若调整是因员工工资自然增长、当地社保政策统一上调,或企业纠正此前少缴、漏缴行为(上调基数),且调整后社保基数符合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不损害员工社保权益的,企业可按当地社保政策规定直接申报调整,无需员工单独签字确认,但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将调整后的社保缴费明细、调整依据如实告知员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
第二,若调整涉及员工权益减损,例如无正当理由调低社保基数、调整后的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或调整后导致员工社保待遇降低的,必须经员工协商一致,最好签订书面确认文件,否则该调整行为无效。因为社保基数直接关系到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的计算,调低基数会直接损害员工的长远权益,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原则,此类调整必须征得员工同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案中企业修改的是离职员工以前年度的社保基数,且多次擅自修改,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征得员工同意,无论调整方向是上调还是下调,均属于程序违法,员工有权拒绝认可该调整结果。
3、未通知员工的条件下,修改社保缴纳基数,是否会给员工个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带来风险?
朱界平律师:会给员工带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风险,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结合本案情形尤为突出:
一是专项附加扣除异常,导致汇算结果出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金额与社保缴纳基数直接相关。企业擅自多次修改以前年度社保基数,会导致税务系统中员工的社保专项扣除金额反复变化,员工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无法确认准确的扣除金额,可能出现多扣、少扣的情况——少扣会导致员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多扣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假扣除,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是税务申报信息与社保信息不一致,引发税务核查。税务部门在个税汇算清缴核查中,会比对员工社保缴纳信息与个税专项扣除信息,若企业擅自修改社保基数,会导致两者数据不匹配,税务部门可能将员工列为重点核查对象,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凭证等),增加员工的举证负担,若无法妥善说明情况,可能影响个税汇算的正常办理。
三是员工维权成本增加,权益难以保障。由于企业未通知员工修改社保基数,员工可能在个税汇算清缴完成后,才发现专项扣除异常,此时需要重新办理汇算更正、与企业沟通核实、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若企业拒绝配合更正,员工还需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增加成本。
4、若发生类似纠纷,有哪些解决建议?
朱界平律师:针对此类企业擅自修改离职员工社保基数、未同步处理个税专项扣除的纠纷,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建议员工采取“先协商、再投诉、后诉讼”的阶梯式维权方式,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固定证据,主动与企业沟通协商。员工首先应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官网、线下窗口查询并打印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含历次基数修改记录),同时留存个税专项扣除异常的截图、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如有)、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明确企业的违规事实;随后主动联系原企业,要求企业说明修改社保基数的理由、停止违规修改行为,并同步更正税务系统中的专项扣除记录,赔偿因基数修改导致的个税损失(如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等)。
第二,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整改。若企业拒绝协商或协商无果,员工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提交相关证据,要求社保部门责令企业纠正擅自修改社保基数的违规行为,恢复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并依法补缴相关差额(若有);同时,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说明个税专项扣除异常的情况,要求税务部门督促企业配合更正专项扣除记录,协助办理个税汇算更正手续。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员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第三,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若行政投诉后企业仍不整改,员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因违规修改社保基数给员工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个税多缴部分、社保待遇损失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若企业的违规行为涉嫌偷税漏税、恶意损害员工权益,员工可向税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追究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税专项扣除信息,尤其是离职后,要关注自身社保、个税相关信息的变动,发现异常及时核实处理,避免因企业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据。同时也提醒企业依法履行社保、个税相关义务,避免违规操作引发法律风险。